“丹阳眼镜”招牌不是想挂就能挂

核心提示: “大街上不是有很多眼镜店都挂着‘丹阳眼镜’的招牌吗?难道这些眼镜店都侵权了?”这位店主感到不解。

“丹阳眼镜”招牌不是想挂就能挂

律师: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做门店招牌构成侵权

本报讯(记者 马骏)近日,一眼镜店店主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其在句容经营一家眼镜店,在门头上使用了带有“丹阳眼镜”字样的招牌。最近,有公司要求他撤下该招牌,认为其使用的“丹阳眼镜”招牌与该公司“旦阳”及“旦阳眼镜”商标构成近似,有侵权的嫌疑。

“我就不明白了,我挂的是‘丹阳眼镜’,而那家公司是‘旦阳眼镜’,还是有区别的,怎么就侵权了呢?”这位店主告诉记者,他就此事向丹阳眼镜商会进行了咨询,没想到,商会方面不仅认为其对“旦阳眼镜”有侵权嫌疑,同时他的这一做法侵犯了“丹阳眼镜商会”的商标权。

“大街上不是有很多眼镜店都挂着‘丹阳眼镜’的招牌吗?难道这些眼镜店都侵权了?”这位店主感到不解。

对此,镇江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顾姝律师认为,眼镜店门头上使用带有“丹阳眼镜”字样的招牌,若其不是“丹阳眼镜商会”的会员单位或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中没有“丹阳眼镜”字样,则需要取得“丹阳眼镜商会”的授权后方可使用“丹阳眼镜”作为店铺门头招牌。如果未取得授权就直接标注“丹阳眼镜”,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让消费者误解该店与“丹阳眼镜”及“丹阳眼镜商会”有一定的关联性。

另外,该眼镜店店主使用的“丹阳眼镜”招牌与他人公司注册的“旦阳眼镜”商标仅一字之差,读音也相近。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八条: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因此,顾姝律师认为,未经“丹阳眼镜商会”授权就以“丹阳眼镜”为店招的行为,不但构成对“丹阳眼镜商会”商标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对注册类别为第44类配镜服务的“旦阳眼镜”商标权的侵犯。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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