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俭用餐”遭遇“最低消费”,你怎么看?

核心提示: 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由于适逢中秋节遇上国庆节,市民刘明便带着一大家子人去了金鹰商场步行街的一家餐馆吃“团圆饭”。

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不少市民在外用餐时已经有了明显变化,节俭用餐成为了新风尚,但也有市民发现,一些餐馆仍然设置了包间“最低消费”——

本报记者马骏

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由于适逢中秋节遇上国庆节,市民刘明便带着一大家子人去了金鹰商场步行街的一家餐馆吃“团圆饭”。当刘明向店员询问是否有包间时,店员表示楼上就有,但设置了“最低消费”。刘明认为,在倡导“文明餐桌厉行节约”的当下,消费者越来越理性,节约型餐饮消费蔚然成风,不少餐饮店也都在醒目位置张贴了“节俭用餐”之类的标语。在这样的氛围中,原本就争议不断的“最低消费”是否更显得不合时宜?

刘明告诉记者,当天,他带着一大家子共9人来到这家餐馆用餐,店员告诉他,包间“最低消费”为500元。刘明觉得,人这么多,“达标”不是问题。然而,当一家人在包间坐定,打开菜单准备点菜时,大家有些懵了。“当时我们看了下菜单,大多数菜品的标价都在三四十元左右,而我们这些人中,老人和孩子压根吃不了多少。”刘明意识到,要“达标”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为了能点够数,刘明只得额外点了些菜品。刘明告诉记者,菜摆了一桌,结果也和他当初预料的一样,没吃完的菜剩了一大堆。最后,刘明只得将这些剩菜一一打包带走。“现在不是提倡节约粮食吗?吃多少点多少才对啊,怎么餐馆里还设置‘最低消费’呢?”刘明对此感到不解。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很多餐饮店都在醒目位置张贴了“节约粮食”之类的标语。在顾客点餐时,一些餐饮店的店员会提醒顾客控制菜品数量。然而,一些餐馆一边贴“节约”标语一边贴“最低消费”提醒牌,耐人寻味。

记者调查发现,长期以来,我市一些餐饮店确实设置了包间“最低消费”。在市区一家餐饮店内,店员告诉记者,店内的包间一直都有“最低消费”。当记者询问现在正提倡节俭用餐,“最低消费”是否不合时宜,这位店员表示,餐馆方面会事先提醒顾客包间有“最低消费”,顾客可以选择不在包间内用餐。另外,如果在包间里点的菜吃不完,顾客可以打包带走,两者并不冲突。那么,如果进入包间消费的顾客没有达到“最低消费”要求,餐馆会怎样呢?店员坦言,实际上,“最低消费”不过是鼓励消费,就算顾客的消费金额没有达到要求,餐馆方面也不会怎么样。

但一些受访市民却并不认可店员的这一说法。“餐馆设置包间‘最低消费’,消费者在点餐时自然而然会考虑到点的菜在总价上是否达到了要求,为此,消费者甚至会点一些需求之外或者没吃过的菜品,一旦觉得不好吃,岂不是浪费吗?‘最低消费’与节约之风必然是冲突的。”一位市民说道。

一直以来,“最低消费”都存在争议,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所以该规定应是无效的。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我市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眭花琴律师也表示,“最低消费”为“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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