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友过年”很是热闹但法律不能缺位

核心提示: 与往年一样,随着春节的临近,为应付家人催婚而诞生的租友市场再次“火”了起来

姚村社

与往年一样,随着春节的临近,为应付家人催婚而诞生的租友市场再次“火”了起来,许多社交平台相继出现租女友、租男友的相关信息,租友网站、租友APP也火热起来。

有人考证过,租女友、租男友应该是2010年春节期间出现的一个“新潮”。后来的实践证明其间夹杂着骗钱骗色、泄露隐私等问题,但由于目前此“新潮”仍是应付催婚的“利器”,租友市场的人气并未有减退迹象。

不管一些人对“租友过年”如何粉饰和美化,其欺骗的性质难以改变。更要紧的是,这样的男女朋友终究属于“露水”状态,大家心里都不是很踏实,甚至处处设防。还有,“租友过年”总担心露出马脚,除不停地编造“不实之词”外别无他方,这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心灵的煎熬。

最初的“租友过年”与少数前卫人士略带行为艺术和幽默色彩的创意活动有关,乱七八糟的东西并不多。但如今,“租友过年”几乎和春运一样,演变为颇具特色的时节现象,在法律上形成劳务雇佣关系,租友平台实际就是中介。加之婚介、色情、诈骗等也来“凑热闹”,对“租友过年”污染不小。

此种“善意的谎言”,没有纠纷倒也可以相安无事,否则可能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人说俩人之间签有协议,实际上这种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其违反公序良俗,会被认定无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租友过年”就是雇主和雇员的雇佣法律关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未使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雇员”“雇主”术语,而以“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取而代之。也就是说,此种形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关系——以人为租赁标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确实并未禁止“租友过年”,按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其应该有生存的法律空间。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很显然,网络平台对于他人发布的相关信息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如果没有这样做或做得不彻底、不到位,那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友过年”方兴未艾,很是热闹,但法律不能也不应缺位。各级信息产业和公安等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及时、合理地予以监管,特别是对租友平台应随时依法进行审验和检查,发现苗头和隐患即严肃查处,给那些租友平台装上有效的“监控仪”和“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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