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100万哪里去了?

核心提示: 现实生活中,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夫妻是占大多数的,但总会有人耐不住寂寞而婚内出轨,那么他(她)私自转给情人的财物该如何解决呢?

家里的100万哪里去了?

情人赠款“原物退还”法院判决后的省思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现实生活中,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夫妻是占大多数的,但总会有人耐不住寂寞而婚内出轨,那么他(她)私自转给情人的财物该如何解决呢?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判决情人全额返还所接受的财物。

【案情】  

2018年11月,陈某发现结婚了12年的丈夫刘某有外遇,并且与情人韩某同居一处。经她反复质询,刘某承认其在2014年9月认识了韩某,不久后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韩某,可查明的钱财共有100余万元。陈某认为,刘某和韩某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韩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刘某表示不同意陈某的请求,并辩称他们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虽未与陈某商量便陆续将婚后赚取的100余万元送给韩某,但其与韩某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韩某是公司顾问,给她转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

韩某也拒绝返还钱款,称自己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刘某。刘某的公司招聘技术咨询,她应聘后,一直在该公司做兼职,从事的工作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等。她目前还是学生,在校期间,她抽空来丹工作,工资是按项目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法院认为,韩某提交的证据与所诉事项的关联性不足,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自身主张。法院认定,此案中,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1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韩某名下。刘某及韩某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刘某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令韩某向陈某返还1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和判决还有很多,但都秉持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公序良俗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丹北法庭庭长戴秋汉强调,通过此类判决能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戴秋汉就合同的效力、对此类判决易引起的一些争议问题等进行了回应。

一、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此案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夫妻财产共有和无权处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讲,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此案中,刘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妻子的追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赠与行为无效,韩某应向陈某返还100余万元。

二、不会变相放纵不负责任方的行为

有人认为,这种判法可能会有一种倾向,即变相放纵出轨方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男方以金钱为诱饵玩弄女性,然后怂恿妻子起诉索回。实际上,此案是赠与合同纠纷,主要解决的是赠与效力的问题,至于对男方的约束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保护基本的社会秩序而不保护非法和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此案的判决首先是要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保护好婚姻中的受害方,如果男方和其他女性基于金钱利益而产生的婚外情,无论是婚外情本身还是由此产生的赠与等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男方的婚外情及擅自无偿赠与行为并非不受约束,男方的婚外情除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外,在法律上也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如果其和妻子离婚,其婚外情行为会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法官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男方以婚姻加金钱为诱饵与其她女性建立夫妻关系,则有可能构成重婚罪,进而面临牢狱之灾。

三、被赠与的物品中,钱财与房、车处理有所不同

首先,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不同。如果是金钱赠与,一旦将金钱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人。房子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代表所有权转移,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属于特殊动产,虽不要求登记之后才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但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在赠与事实认定上也有一些区别。金钱赠与一般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等来认定赠与事实。车与房的赠与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车辆登记证明、购买出资情况及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相关的证据来认定。

再次,赠与行为被确定无效后的救济方式不同。金钱属于种类物,在某种程度上是可替代的,如果赠与被认定为无效,权利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如数返还。但是房和车属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在受赠人没有处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受赠人又将受赠的车或房子转让,并且受让方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可能就无法实现返还原物了,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短评】通过婚外情“走捷径”想法要不得  

法律和道德在内涵和外延上确有所不同,但二者的本质并无差别,都是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从这点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后盾和保障。破坏合法婚姻的行为,不但违反基本的道德伦理,还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作为社会和家庭的一员,自然会受到各种道德和法律上的约束,面对社会基本的伦理和道德准则,应自觉遵守。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互相忠诚,相互扶持,一旦违反,不但伤害夫妻感情和家人,还有可能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另外,如果不幸遭遇类似情况,受害方要沉着冷静,注意保留、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再及时提起诉讼,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轻女性更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金钱观,不要以金钱为目的建立婚恋关系,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婚姻。通过婚外情等违反道德的行为获得的利益并不受法律保护,通过婚外情等“走捷径”的想法要不得,搞不好还会人财两空。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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