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病死亡后亲子与继子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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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赠与纠纷案。

 

李某某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儿子李小某;第二次婚姻结婚时妻子孙某某有个未成年儿子孙小某,孙小某由李某某和孙某某抚养成人;第三次婚姻没有生育子女。孙小某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某明,女儿孙某红。2014年,孙小某患病去世。

李某某在与陈某某进入第三段婚姻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3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某某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孙某明。2014年5月,孙某明代李某某认购结算了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某某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某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18年12月,李某某因病去世。李某某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日前,孙某明将李小某、陈某某、孙某红一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李某某生前与孙某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某某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某明,要求李小某履行李某某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陈某某表示该房屋系李某某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孙某红表示自愿放弃对李某某的遗产继承;李小某则认为,李某某赠与给孙某明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某某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某某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某明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某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某明。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小某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某明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

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在李某某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小某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此外,本案中李小某并未举证证明孙某明作为受赠人,存在致使赠与人李某某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因此,李小某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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