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欠下的钱,配偶该不该还?

核心提示: 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个人债务用于赌博,那另一半还有偿还的义务吗?又该如何举证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呢?

本报记者 陈静

 

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个人债务用于赌博,那另一半还有偿还的义务吗?又该如何举证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呢?本期,记者整理了几篇有关从事赌博活动负债的案例,希望帮助对此类情形仍然困惑的读者们。

有关夫妻个人债务,相关法律载明: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原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用于赌博的借款应属个人债务

案件回放:丁某与束某系朋友关系,束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束某向丁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丁某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6年6月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丁某多次向束某催收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5万元。

本案中,束某与蒋某于2015年7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家庭财产的分割、债权的享有及债务的清偿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蒋某及束某婚前和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由本人全部负责,债务由本人全部偿还,与对方无任何法律责任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束某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该债务是束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标准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蒋某对借款5万元不知情,丁某也认可是束某向其借款,蒋某未与其商谈过借款之事。故可以认定束某向丁某借款不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束某陈述其借款是用于赌博,其他证据也证明束某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个人的不正当消费。蒋某没有分享束某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应属束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由束某个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借款5万元。

本案要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准确认定,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

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回放:杨某、彭某为朋友关系,2012年12月,杨某向彭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今向彭某借取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结算。”,并注明了杨某的身份证号和电话。2013年3月和4月杨某按彭某提供的同样格式范本向其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分别借款“拾万”和“贰拾万”。后杨某未归还,彭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杨某与妻子袁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另查明,杨某和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安部门于2012年6月对杨某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某作为借款人还与他人有多起借贷纠纷。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作为杨某朋友,对杨某所从事的生意乃至其个人品行应当了解。杨某在短时间内向彭某借款几十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且在案涉借款发生时间前后,杨某还向其他人多次举债,加之杨某有赌博恶习,在彭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借款系用于杨某与袁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4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由杨某承担,袁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短期内大额举债,女方初步举证男方有赌博恶习,且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钱用于赌博,另一方不担还款责任

案件回放:2015年7月,何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何某借给陈某现金100万元,月息5分,每月结息,借期1年。借款后至2016年3月,陈某共计还款25万元,之后,陈某再未付息还本。2016年6月,陈某与妻子唐某离婚,离婚后,陈某即外出未归。随后,何某将陈某、唐某诉至法院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唐某称陈某在外长期赌博,所借款项其并不知情,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陈某长期在外赌博并私自频繁借款及在此次借款后不久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未购置多余房产从事商业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唐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法院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唐某是否具有与陈某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的借款协议上并无唐某签名,对于陈某在外借款唐某不知情的事实出借人何某也予以认可。第二,是否有合理理由认定涉案借款用于赌博。依据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来看,陈某长期在外赌博,并为了筹集赌资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在外频频高息借款,且在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后不久陈某即因赌博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结合陈某、唐某均系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双方并无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有理由认定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应为陈某个人债务,所欠债务应由其个人负担,其妻子唐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丈夫沉迷赌博而离婚,赌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回放:徐某和虞某于2013年结婚。婚后,虞某沾染上赌博的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14年至2017年,虞某瞒着徐某先后在外借款共计20余万元。因沉迷赌博,虞某对也家庭不管不问,与妻子感情日渐磨灭。2018年2月,妻子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虞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虞某提出自己欠款20余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徐某分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虞某所欠20余万元赌债性质的认定,即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所涉及的赌债,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由于原告徐某与被告虞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被告虞某的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徐某不承担该笔债务。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赌博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另一方申请离婚的,法院应予准许;因一方从事赌博活动所负的债务,应由赌博一方个人承担,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

【司法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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