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新闻网报道 (通讯员 耶妮) 27日上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在丹阳联合召开“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镇江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镇江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殷建平,丹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强出席了发布会,会议由镇江中院新闻处负责人孙彩萍主持。部分丹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现代快报、镇江电视台、镇江日报、京江晚报、壹周报、金山网、丹阳日报、丹阳电视台、丹阳新闻网、丹阳帮等媒体、网站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据悉,近年来,镇江全市法院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下一步,镇江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整治“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取得实效。
“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拓宽了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合法的民间借贷理应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当前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提高群众防范、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现将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套路贷” 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
原告潘某诉被告盛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盛某向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今借到潘某2万元用于周转,月息3分,蒋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庭审中潘某称当场交付现金1万元,出具了2万元借条,利息每月1500元。
经关联案件查询,潘某为职业放贷人。
【处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是套路贷常见手法。
本案中潘某自认交付现金1万元,却要求借款人出具2万元借条,并收取高额利息,潘某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潘某起诉。
【案例二】
原告张某诉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戴某称2012年年底因个人需要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0.6万元。2014年2月26日,张某伙同他人将戴某扣押,逼迫戴某还款,戴某联系其朋友给付张某1万元,并在张某逼迫下出具7万元借条一份。2016年6月张某委托黄某向戴某催要借款,因借款为高利贷,戴某不同意给付,后双方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商定以3.5万元一次性了结,调解后戴某给付黄某3.5万元,黄某将借条返还戴某,后戴某发现借条为复印件,经民警联系,黄某确认该笔借款已了结,戴某未再讨要借条原件。后张某又以借条原件提起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恶意垒高“债务”作为“套路贷”的惯常手法。其行为表现包含:
1. 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
2. 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采取非法限制戴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讨债,且在戴某偿还部分借款后,不仅不出具凭证反而强迫其重新出具“借条”,垒高借贷金额;甚至在戴某向张某委托人还款后,张某不归还“借条”,又以该“借条”为依据要求戴某还款,已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原告顾某诉被告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8月,解某称其因经营困难经人介绍到江苏某二手汽车销售公司王某、夏某处借款,对方拿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格式的借据、协议让解某签字,该借据上出借方为顾某、借款人为解某,月利率2%,利率部分解某未捺印。当日解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4.5万元,后顾某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至解某账户4.5万元,该笔款刚到账,王某、夏某等人就要求解某以手续费形式向夏某打款13380元,后王某又以偿还车贷名义要求解某打款两次,每次各4830元。后顾某以该借据起诉要求解某偿还4.5万元。
经业务系统查询,顾某、夏某、王某通过相同手法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起。
【处理结果】二审裁定驳回顾某起诉。
【法官说法】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是套路贷的典型手法。
具体实施中放贷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以低息为诱饵诱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又以“保证金”“手续费”等理由让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本案中,顾某、夏某、王某等人就是利用解某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无息为诱饵使解某签订借据,后未经解某同意在借据上擅自添加利息,在借款发放后即收取高额手续费,在后续还款中,又以车贷名义通过借还款主体的不同,隐匿还款证据,掩盖其非法目的,已构成套路贷虚假诉讼。
【案例四】
郑某等人“套路贷”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郑某成立幻米信息科技公司,并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支付宝、微信账户,设置幻米钱包、顺风借条等放贷线路,并招募其他人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幻米公司下设话务部、初审部、催收部等部门。其中话务部负责联系借款人,初审部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并告知借款人借款额度、期限(一般为三到七天)、利率(周息约30%)、实到手金额(扣除了首期利息、服务费)以及其他事宜,如逾期将每天收取本金40%的逾期费等,在借款人同意后,借款人被要求通过网络平台打电子借条(电子借条上金额为未扣除首期利息、服务费的本金,利率为年息20%-24%),后初审部转账给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的,初审部通过微信告知借款人可以通过缴纳高额续期费(续期费为每天本金的10%)来延长借款期限或者将被采取拨打通讯录电话、发老赖照片、由专业催收团队上门催收等方式,威胁借款人偿还本金、利息;初审部将该笔借款信息转给对应线路的催收部催收员,由催收员负责通过打电话辱骂、威胁借款人,拨打部分借款人通讯录名单的电话,对部分借款人和亲友使用“呼死你”、“云呼”等软件进行垃圾短信和电话轰炸,对部分借款人PS不雅照片,并将照片短信群发到借款人通讯录等方式进行催收,威胁借款人将本金、利息以及高额逾期费(公司规定的逾期费为每天本金的40%)还款至当初放款的支付宝、微信账号。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1日,郑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与杨某等48名被害人共计签订了41.5万元的电子借条,实际放款仅28万余元,以收取首期利息、手续费的名义,骗取上述48名借款人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通过上述手段,以续期费、逾期费、本金、利息为名,多次勒索上述48名被害人共计34万余元。
【处理结果】郑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刑。
【法官说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当事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本案中郑某通过成立信息科技公司,并借助 “网络借贷平台”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在发放中又以手续费、首期利息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在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时,郑某等人或者通过“呼死你”、“云呼”等软件进行垃圾短信和电话轰炸或者通过辱骂等方式敲诈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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