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高”被诉的法治意义

核心提示: 。如此“一刀切”,对这些服务部门来说,是多快好省,简便易行,但对一些长得快、长得高的儿童、未成年人来说,等于是变相“惩罚高个子”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介绍,此案是我国首例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

众所周知,文化消费、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消费服务行业,莫不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优惠标准的行业惯例。比如以1.2米为界限,1.2米以下视为儿童,可以享受免票等优惠,1.2米以上则一律全票,不论是否儿童、未成年人。如此“一刀切”,对这些服务部门来说,是多快好省,简便易行,但对一些长得快、长得高的儿童、未成年人来说,等于是变相“惩罚高个子”,无疑是不公平的,涉嫌身高歧视、价格歧视,侵犯了他们的公平交易和平等享受票价优惠的消费权利。

早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实行半票。明确了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且以年龄界限作为免票、半票等优惠的标准,但实际执行中,很多行业部门自行其是、千差万别,长期奉行各自行业惯例,置国家政策规定于不顾,漠视青少年权益保护,广大消费者、家长作为弱势个体,自然无法抗拒行业惯例的巨大力量,面对身高“歧视”和价格侵权,往往只能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甚至习惯成自然。

“儿童票”“未成年人票”是青少年的“专属福利”,只与年龄相关,以年龄为标准制定票价更加科学合理,也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以身高为标准制定青少年票价的政策是我国经济社会欠发达、身份证明不普及、电子信息水平低的历史背景下采取的权宜之计,但在实名制购票实施,身份证明、电子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再以身高作为自定票价的唯一标准,不但不合情理,更不合时宜。

广东省消委会的首例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作为个案,虽然针对的是单一被告,但实际指向的是众多存在身高“歧视”、价格侵权的消费服务行业,作为典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试图借助法院司法判例起到的示范效应和指导意义,向长期普遍存在的侵犯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惯例说“不”,推动长期纠正整改。就此而言,本次消费公益民事诉讼,具有鲜明的法治示范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标本意义。

而法院立案受理首例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不但需要勇气,也注定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而行业“惯例”长期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公平合理裁判,着实考验司法的担当与能力智慧。目前而言,在没有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可以直接援引的情况下,能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旅游法、价格法等的相关规定,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平等保护、公平交易等的角度,判决“同龄同票”,向行业惯例的“身高歧视”说“不”,维护高个子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回归未成年人优惠的本义,值得充分考量。

消费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无需赘言,以个案诉讼推动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能促进消费服务水平和国家法治进步。就本案而言,国家政策规定的“刚性”不足,票价制度上的身高“歧视”作为行业惯例长期普遍存在,侵犯广大青少年合法权益,但立法规定上至今存在盲区,凸显补强法律短板的重要性、急迫性。有待全国人大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草案中,将青少年优惠票政策作为重要修订内容,让众多青少年早日摆脱身高“歧视”,平等享受购票的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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