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核心提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两节需要证明的事实,一是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二是有致人死亡的后果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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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水泥罐车沿城市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附近,遇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某,由于李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将张某某撞倒。李某某停车看到张某某倒地不起后,随即驾车驶离现场,后将车辆停靠距事故现场10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21时55分,张某某同乡报警,交警随后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在距离肇事车辆30米处路边发现李某某,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尸体进行鉴定,认定张某某被货车碾压时处于生存状态,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对于李某某的责任,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要旨】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两节需要证明的事实,一是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二是有致人死亡的后果。关于第一节事实,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逸的标准,不以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距离事故现场远近为标准,应以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处罚的目的,客观上是否“离开”现场为标准。关于第二节事实,判断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三点:被害人被撞击后是否处于生存状态、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如被及时送医是否有生还可能。

【判决】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认为李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应当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夯实证据基础,公诉人围绕两个争议点复核关键证据。一是认定李某某逃逸的证据。李某某供述显示,事故发生后其将车辆驶离现场100米处并给一朋友打电话,央求帮助逃避责任。二是认定李某某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法医出具的书面死因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被车辆碾压时处于生存状态,最终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系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说法】

对于逃逸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在客观上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离开现场的行为,而且能够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离开现场是基于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何为“逃逸”?对此,学者们观点不一。有学者立足于“逃避救助被害人说”立场,主张“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即可认定为逃逸;也有学者主张“逃避法律追究和逃避救助被害人说”,认为行为人满足了“履行抢救义务”或“不逃跑”中任何一个行为,就应认定其不符合“逃逸”的要求。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选编的案例来看,审判机关又显然是将“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救助义务”作为逃逸的本质,认为“刑法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对肇事人加重处罚的情节,意在避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遭受二次伤害,促使肇事人履行救助义务”。所以,结合立法原意,“只有肇事人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肇事后‘立即投案’这两个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才不构成‘逃逸’。”

【案例链接】

【案例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将驾驶无牌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周某撞倒。事发后,杨某下车查看,发现周某倒地不能动弹,嘴部流血。杨某未报警施救,调转车头逃逸。后周某又被途经该处杨某某驾驶的汽车碾压。随后,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医生赶赴现场后确认周某已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实务观点】行为人虽然只顾自己逃跑而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但其主观上并无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亦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积极作为,如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匿或者遗弃等,因而其行为仍然属于刑法第133条的评价范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方式,处罚上包含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形。虽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但相对于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而言,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案例二】醉酒驾驶肇事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陆某酒后驾驶汽车撞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某,致申某跌坐于汽车前方。陆某停车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又启动汽车前行,将申某及其自行车拖拽于汽车车身之下。陆某在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将申某及其自行车拖行150余米后甩离车体后继续驾车逃离。被害人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实务观点】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具有连续性,对此,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可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案例三】明知自己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基本案情】被告人殷某驾驶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将前方聂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造成乘坐摩托车人周某死亡,聂某受伤。肇事后,殷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是被运动中的钝性物体(机动车)作用颅脑损伤死亡。

【实务观点】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把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否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

“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如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等情形。

【新闻连连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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