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再享便民新政

核心提示: 即日起,在丹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使用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和就业证办理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方便在丹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公积金业务,他们将与丹阳在职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在丹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再享便民新政

可用居住证办理公积金业务

本报讯(记者 丽萍 通讯员 彭长明)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继今年1月我市出台港澳台同胞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有关政策后,近期又推出便民补充新政:即日起,在丹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使用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和就业证办理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方便在丹就业港澳台同胞办理公积金业务,他们将与丹阳在职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去年12月,住建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地实际,于今年年初正式下发《关于在我市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这意味着在丹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无法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时代宣告结束。《通知》规定:从1月11日起,凡持有我市《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与我市在职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中,单位为港澳台人员设立账户时除要提供就业证之外,还需要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港澳台居民自今年9月1日起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为了落实该精神,让在丹的港澳台同胞办理公积金业务更加便捷,中心适时出台了《补充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凡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即可办理公积金业务,享有与本地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而尚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仍可使用原流程(通行证+就业证)进行业务办理。目前,我市境内已有多家港澳台企业入驻,不少港澳台同胞在丹工作多年后,有些已打算长期定居丹阳。据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政实施对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来说,是安居乐业的一大福利。今后,中心还将针对港澳台同胞群体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抓好政策落实,支持鼓励更多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梦。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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