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女方怀孕 婚事黄了彩礼咋办?

核心提示: 28岁的小武在农村早就到了娶媳妇的年纪,父母没少为他的婚事烦心,动员亲朋好友一块儿为他张罗个媳妇。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28岁的小武在农村早就到了娶媳妇的年纪,父母没少为他的婚事烦心,动员亲朋好友一块儿为他张罗个媳妇。终于在去年年初,父母帮他找了个邻村的姑娘小于,比他小两岁。就这样,经亲戚牵线搭桥,两人开始交往了。相处了一段时间,感觉彼此挺合适的,双方父母也很支持,觉得有必要把婚事定下来,争取早点结婚。于是,在去年5月他们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小武给了小于3万元彩礼钱,两家约定来年3月就去登记结婚,正式举办婚礼。

订婚后,两家都以为这门婚事是板上钉钉了,小于索性搬到了小武家里。不久后,小于怀孕了。共同生活让彼此的了解更为深入,两人越发感觉他们性格不怎么合得来,此外,在购买婚房和其他经济问题上,两家之间的分歧也很大。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小于带着行李回了娘家,还做了流产,并捎话给小武家:“我们不合适,这门婚事就算了吧。”

小于的态度没有让小武特别失落,现在,让小武和父母纠结的不再是这门婚事,而是已经给了小于的那3万元彩礼钱。小武随即上门讨要彩礼钱。小于和父母死活不同意退还,他们认为:“虽说这婚没结成,但我小于毕竟在你们家生活过一段时间,这期间还怀孕了,后来做了流产,这钱就算是对我的补偿。”

两家谁都不肯退让,小武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未能缔结有效婚姻并非一方故意为之,小于在本次婚恋关系中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酌情判令小于返还小武彩礼15000元。

【以案说法】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给付财物的习俗。这种给付的财物俗称“彩礼”,又称“聘礼”“聘财”。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对彩礼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给付彩礼已不是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但是,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大量存在,农村地区尤盛。一旦给付了彩礼,婚姻并没有缔结或者缔结后不久又离婚,彩礼的处置往往就会引发纠纷。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彩礼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后,如果二人最终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女方就要一律全额返还男方彩礼。

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的?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对于第一种情形,在确定了彩礼的具体范围后,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男女双方虽然未完成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生活,女方已经有所付出。此时男方提出返还彩礼,若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则明显不公。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二种情形,为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双方家庭状况、财产用途等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返还的金额。

本案中,小武在订婚仪式上向小于给付了彩礼3万元。虽然之后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小于和小武已经同居生活,小于还因此怀孕并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针对小武要求返还彩礼3万元的请求,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令小于返还小武彩礼15000元,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体现了司法公正。

【法官寄语】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彩礼彩礼,既然带“彩”,是为喜事添彩而来的;其既然称“礼”,是带着敬意而不要对价的。然而,彩礼不菲,往往有不能承受之重。对待彩礼的态度,既关于感情,又涉及物质,本质上是民事权利之处分。彩礼不应被视为婚嫁之筹码,婚姻的殿堂里应该洋溢着爱情的温馨。多些真心,少些面子;多些体谅,少些指责,婚姻、生活本该就是这个样子。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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