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都能成为证据被采信吗?

核心提示: 张某虽然已年近五十,但长得不错,嘴也甜,所以桃花很旺。近几年,忍了他20多年的妻子,在女儿上大学后决定与他离婚,而单位领导觉得他作风有问题,升职计划也被搁置了……一连串的变故让他很不忿:我招谁惹谁了?他决定必须转转运。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例】

张某虽然已年近五十,但长得不错,嘴也甜,所以桃花很旺。近几年,忍了他20多年的妻子,在女儿上大学后决定与他离婚,而单位领导觉得他作风有问题,升职计划也被搁置了……一连串的变故让他很不忿:我招谁惹谁了?他决定必须转转运。

很快,张某在网上认识了王某。王某丧偶,和他年龄相仿,但经济实力雄厚,有一个女儿,就想找个对自己好、对女儿好的人好好过日子。这一点让张某坚信,自己的机会来了。要钱他没有,但要说体贴、对女人好,却是他最擅长的。下雨天问她有没有带伞,降温天提醒她多穿些衣服,听到她声音沙哑立刻快递感冒药到家……张某很快俘获了王某的芳心。2016年,两人领了证。

张某收入低,家里的开支都是由王某支付的,张某有什么需求,她都会满足。张某看上了一辆宝马车,她二话没说就给了他全款。她对张某千好万好,但有一点,绝不允许他和其他女人有来往,因为他有“前科”。对此,张某很不满,他觉得王某不相信自己,压根儿没把自己当家里人。王某有两套房,全在女儿名下,一套出租,一套自住。张某曾提议把房子变更到他们夫妻名下,王某说过户还得支付高额费用,而且房子早晚是女儿的,不必太较真儿。在张某看来,她这就是在防自己,他也得防着她。所以,他把她给他准备买车的钱放在自己母亲名下存了起来。

后来,夫妻俩经常因为钱的问题吵架。2017年11月的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张某摔门走了。并且几天没回来。起初,王某以为张某只是在外面散散心,还给他打了电话。他说父亲病了,需要人照顾,王某还给他打了3万元过去。可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张某只回家了两次,而当时王某都在上班。张某回到家也没闲着,对岳母故意谩骂,还和王某的女儿发生了冲突。又是离家出走,又是无事生非,他到底想干什么?王某想找他当面问清楚,可再找他,不见;打电话,不接。

张某的避而不见让王某感到不安,家里人觉得他就是不想过了,成心找茬儿,还说他看上了她的钱,如今分明就是为了离婚分财产。听亲友这么说,王某一肚子委屈也肆意宣泄了出来,最后话赶话地说道:“他要是想离婚,我死也不离。”“就是,绝不能遂了他的心愿!”虽然嘴上这么说,但王某还是希望这只是自己的胡思乱想。然而,3个月后,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看来,家人的担心不无道理。”很快,王某电话咨询了律师。“他要是真想离,我是不是需要转移财产啊,我可不想自己被骗了,还把留给女儿的财产也一并搭进去。”律师安慰她不用担心,“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依你说的情况,他应该拿不出你们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要是你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方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王某这才放了心。

然而,上了法庭,王某就彻底傻眼了。在开庭举证阶段,法官问:“原告有证据提供吗?”“有!”张某急忙从书包里拿出4个录音笔和一本十几公分厚的纸质材料。“这是什么证据?证明目的是什么?”法官继续问道。“这是我3个月来在被告家偷偷放置的录音笔所录的录音证据,它连续完整地录下了这3个月被告等人在房间内的谈话和电话,里面就有被告及其家人说我坏话的内容,还有她想转移隐匿股权财产、向律师咨询离婚法律问题的内容。”原来,张某回家是为了给录音笔换电池,他找茬儿打架是为了制造夫妻感情不和的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大致包含3个方面,被告发泄对原告的不满,不与原告离婚的原因就是要原告着急,不能轻易遂了原告的心愿;被告与其朋友说话内容表明自己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原因是需要更多的时间转移财产,实际对原告已没有感情。其他录音证据多是和以上证据重复相似。

法律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以前曾有观点认为,未征得对方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私录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原则上,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随后,法官又询问被告对原告录音材料的质证意见。

法律点:张某的录音证据可以被当作证据采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某极力为自己私自录音的合法性进行辩解。他说,电视剧《离婚律师》里就有丈夫在妻子家的客厅安装摄像头的情节,录像最后被认定为合法证据。他认为,自己与王某一起生活,王某的家就是自己的家,他并没有侵害王某家人的隐私权,自己私自录音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查明本案真实情况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随后,王某一方则出具了居委会和物业的证明,证明其母亲、女儿和王某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而且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王某的女儿。张某不仅在王某的卧室里放置了录音笔,还在其女儿、母亲的卧室及客厅均安置了录音笔,且24小时持续不间断录音,长达3个月之久,将与离婚案无直接关系的2个人的隐私完全暴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最后,法院以原告录音方式存在不妥之处,且王某没有法定重大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张某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说,把录音当证据还是需要条件的:

(一)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关于“他人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不告知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其内容不能以侵犯另外一方隐私权为由被排除,因为夫妻关系很特殊,这里的“他人”应该是除夫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不包括夫妻双方。

(二)录音内容必须如实记录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不得采取欺骗、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证据。

(三)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电话录音后,应将相关内容拷贝到电脑或其他媒介以防丢失,鉴定时需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供存储原始录音的器材,不要删除、不要剪接、不要剪辑或伪造。

(四)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设备。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五)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纯只有录音证据时,对方提出异议,法院难以一概接受录音证据作为唯一事实依据,应争取获得更多充分有力的证据。

(六)电话录音可以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录音不得当作证据使用,如不能仅凭同意离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私自录音要注意场所,私自在无法律关系的他人住宅录音,会认定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无效;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录音录像设备不得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除非法律特别授权,否则是违法的,如造成严重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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