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车祸,变成了“搭错车”

核心提示: 何某和赵某是邻居,赵某是出租车司机。2018年元旦,何某和朋友聚会一直到深夜,在座的都喝多了,出了KTV,大家各自打车回家。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何某和赵某是邻居,赵某是出租车司机。2018年元旦,何某和朋友聚会一直到深夜,在座的都喝多了,出了KTV,大家各自打车回家。何某结完账是最后一个出来的,她在门口等了很久都没打到车,这时刚好看到下夜班的赵某的车经过,就提出想搭他的便车回家,他很爽快地答应了。上车没多久,何某就发现赵某不停地打瞌睡,虽然感觉有点危险,但想着离家也没多远了,赵某应该能坚持下来,没想到的是,就快到家门口了,赵某因为过于疲劳,一不留神,开车撞上了路旁的围墙,这一撞把何某伤得够呛,住了半年多医院,现在还没好利索。她提出要赵某赔付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赵某不肯,何某便告到法院。

赵某在法庭上承认是因为他开车不小心才酿成事故,应当承担责任,但他辩称,自己让何某搭便车是好心,没有收她一分车钱,现在让他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她的全部损失,他不能接受。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何某系无偿搭乘,且明知赵某疲劳驾驶,何某完全能够意识到疲劳驾驶的危险性,其安全防患意识不够,也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此,可以减轻赵某的责任,酌定赵某承担70%责任,赔付何某7万元。

【以案说法】

“搭便车”即好意同乘,是乐于助人的好意施惠行为。在此情形之下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好意施惠之人原则上仍应就其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减轻;同时,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法律应避免阻吓好意行为,而且从利益平衡来看,同乘人本因同乘受有利益,好意人并未因此获取对价,在同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下,适当减轻好意人责任,符合公序良俗和利益均衡;再次,按照过失相抵规则,在好意同乘致害中,若同乘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当免除或减轻好意人责任。

在本案中,何某无偿搭乘赵某驾驶的车辆,符合“纯粹好意施惠”行为特征;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赵某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人身损害,应以一般侵权行为认定。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但本案需考虑好意同乘因素,适当减轻驾驶人赵某责任。何某在搭乘之前已获悉赵某疲劳驾驶状况,其作为“理性人”,应当预见危险性而仍同乘,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驾驶人责任。因此,驾驶人赵某可基于好意施惠和过失相抵规则双重理由获责任减轻,同时考虑赵某自身在本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故酌定减轻赵某30%责任。

【法官寄语】

便车有风险,搭前须谨慎。从道德角度出发,我们应当鼓励乐于助人的行为,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无论是否搭乘乘客,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否则,发生事故,都要依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搭乘人也要对搭乘车辆进行选择,不能乘坐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或者无上路资格的车辆。若“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也应当本着宽容谅解的态度积极主动化解纠纷,不要寸步不让,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诉讼。切记,莫让“搭便车”,变成“搭错车”。

责任编辑:王渊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