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上演“夺子大战”

核心提示: 人人都想有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可真的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也只能选择离婚。如果只是夫妻两人,一切都好说,一旦有了孩子的牵绊,特别是尚未成年的孩子,就会成为离婚时争夺的焦点。

夫妻离婚上演“夺子大战”

法院:孩子已满十周岁,尊重孩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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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人人都想有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和家庭,可真的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也只能选择离婚。如果只是夫妻两人,一切都好说,一旦有了孩子的牵绊,特别是尚未成年的孩子,就会成为离婚时争夺的焦点。

2007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常某回到丹阳,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并认识了同一批进来的女孩曹某。作为同一批新人,两个年轻人在工作上你追我赶的过程中,渐渐萌生了情愫,生活中也越走越近,不久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2008年2月,两人生下儿子小常常。刚开始,小夫妻的感情还算不错,但因性格脾气、生活观念等方面相差太大,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逐渐由开始的经常性吵架,发展到后来的互不理睬直至冷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017年8月,曹某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便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请。这之后,夫妻感情非但没有改善,而且进一步恶化。

由于常某、曹某均系独生子女,小常常是两家老人唯一的孙子,故而在小常常的成长中,一直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两家都为他的成长和生活付出了很多心血,对他都视若珍宝。

2018年6月,曹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夺子大战”。

为了让儿子能随自己共同生活,常某让小常常写了一张字条,大意为近一年和爸爸一起生活很快乐,如果父母离婚,要跟爸爸一起生活。

曹某在知道此事后,同样也让孩子写了一张内容相近的字条,不过这张字条写的是他想和妈妈在一起。

庭审中,曹某认为自己和自己的父母对孩子的照顾更多,且孩子对母亲的感情依赖也更强,请求法庭判儿子同自己生活,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抚养费。

常某认为,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辩称父母离婚本身对子女造成了一定精神伤害,如果判给女方,孩子还要更换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加不利,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成人,财产依法分割,并且也不要对方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子小常常对父母都有感情,也体现出原、被告对孩子同样关爱,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改变目前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等问题,且婚生子小常常已经年满十周岁,具备相当的辨别认知能力,承办法官当面向小常常征求了意见,其明确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夫妻二人抚养条件相当,小常常应随父亲常某共同生活为宜。经法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近日,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常常随常某共同生活,常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自愿独自承担小常常的抚养费,予以照准。

本案承办法官说,离婚案件中,许多夫妻都希望孩子随自己生活,并且双方为此互不让步,有的甚至强行将孩子抢走并藏匿。特别是当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难分伯仲的情况下,法官处理起来也是很棘手。有时候案子虽然判了,但双方的争执并不会因此停止,最终损害的还是孩子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双方收入基本相当,均具备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孩子已年满十周岁,有了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且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相对较便利和自然,故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的状况,孩子应随父亲共同生活为宜。

“在好合好散的过程中,要为孩子保留一份亲情,切莫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在孩子的内心深处留下影响其一生的阴影。”承办法官提醒说,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努力为子女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弥合其因父母离异造成的感情创伤。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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