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仅因孩子和自己不亲,就能变更抚养权?

核心提示: 离婚后孙某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李某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情】

2017年4月,李某和孙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离婚后孙某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李某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诉请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自己抚养。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在我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我不同意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法院审理】

丹阳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女方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离婚后被告与父母共同照料两个子女,生活较安定有序。2017年10月原告来被告处探望子女。期间儿子已不认识原告,女儿对原告也表现的淡漠有隔阂,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保障其探望权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法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确定的对孩子的抚养方式,是原、被告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双方的经济能力、对孩子的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撤销。

本案原、被告子女年幼,由于长期与原告缺少感情联络交流,在原告前来探望时有陌生、害怕的表现也属正常。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改变,但双方应顺应和兼顾离婚后的现实生活状况,以恰当的方式关心、教育子女。法庭已劝导被告及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但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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