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览方式及时间未约定难维权

核心提示: 近年来,参加出境游、长线游的游客逐年增加,而因为这类旅游产品价格高游程长,也容易产生纠纷。市民王某在外地休年假期间与当地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该旅游公司组织的西班牙、葡萄牙十日游,旅游费用为18000元。

本报讯(记者 溢真)近年来,参加出境游、长线游的游客逐年增加,而因为这类旅游产品价格高游程长,也容易产生纠纷。市民王某在外地休年假期间与当地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该旅游公司组织的西班牙、葡萄牙十日游,旅游费用为18000元。根据旅游行程表,其中有游览“格兰比亚大街”、“葡萄牙第一大桥”的安排,但并未约定上述景点的游览方式及时间。在之后的旅游过程中,王某认为旅游公司并未带其游览上述景点而产生纠纷。

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张志浩律师分析认为,本起纠纷系因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要求旅游公司对景点的游览方式及时间作出明确的说明而引起,而事实上,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公司确实将王某一行带到了“格兰比亚大街”,只是游览方式变成乘车游;而对于“葡萄牙第一大桥”的游览,王某也确认曾在车上路过一座桥,但旅游车没有停下车让游客下车参观。因此,王某的“格兰比亚大街”游仅进行了车游,“葡萄牙第一大桥”也仅进行了远眺。因旅游合同中未约定游览方式,旅游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王某所称旅游公司遗漏了两个景点的说法很难成立。在此,律师提醒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和旅游公司确定好景点的游览方式和时间,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所有景点都会让游客驻足观赏。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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