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车祸 顶包没赔付

核心提示: 2018年元旦这天,王某新买的70多万的车到手了,他设宴请了一些朋友来庆祝。这么多钱对工薪阶层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但他笑着说:“谁让我就爱这一款车呢,以后小心点开就行。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基本案情】

2018年元旦这天,王某新买的70多万的车到手了,他设宴请了一些朋友来庆祝。这么多钱对工薪阶层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但他笑着说:“谁让我就爱这一款车呢,以后小心点开就行。”但他也豪气地对朋友说:“你们以后要充门面的时候,哥们可以借给你们用。”当然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车上了保险,车辆损失险的限额为55000余元。五一这天,朋友李某开口向他借车,说今天去相亲,要开这个车去撑撑场面。

王某虽然心里不乐意,可谁让自己当初把牛吹出去了呢,只好硬着头皮将爱车借给了李某,但还是千叮咛万嘱咐,李某不以为然地回答:“我都是老司机了,你有什么不放心的。”李某相亲的对象赵某,最近刚取得驾照,一直想找个车练练手。见他开了这样一辆好车来,欣喜若狂,“这是你的车吗?”李某只能打肿脸充胖子回答“是”。那这车开起来感觉一定不错,见她如此中意,李某忙邀请她试驾。

毕竟是新手,当车开到一车流较大处时,赵某心慌了,一下撞上了护栏。这下两人都傻眼了。李某冷静下来后,叮嘱赵某:“你别怕,反正有保险。但你千万别承认车是你开的,否则和车主不好交代。”赵某这才知道车是借了别人的。李某随即打电话给王某,告诉他车撞了,让他赶紧联系保险公司。

最终,因为施救、维修,该车辆产生费用共计220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该保险单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中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保险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原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后,赵某让李某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的破坏。

王某不服:我承认顶包行为不对,但是凭什么构成“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也太牵强了吧,我要到法院告你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在享受权利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本案涉案驾驶员李某和赵某的顶包行为,违背了保险合同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顶包造成事故证据的破坏,保险公司以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拒赔,符合双方的约定,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论何原因对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因此王某主张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修复费用22000元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后裁判:一、关于“顶包”的行为是否属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问题。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人、畜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所在空间,它是判断行驶状态、行驶路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道路情况、人员伤亡及车辆等财物损害情况、驾驶人的驾驶行为等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主要因素。所谓“顶包”行为,通常是指冒名顶替行为,是一种弄虚作假的不诚实行为,亦系伪造证据行为。尽管实际驾驶人赵某让车辆借用人李某“顶包”的行为不是直接毁灭证据,但却会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驾驶人驾驶时的真实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无法查明,客观上亦属毁灭证据的行为。本案中,正是由于李某的“顶包”行为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从而无法查明实际驾驶人的驾驶状况,尤其是否存在违法驾驶等,该行为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向被保险人王某承担赔付责任的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责任免除条款的字体,保险公司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投保人王某亦声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王某亦在投保人签章处署名。可见,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向被保险人王某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以案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实际驾驶人让他人顶包的行为性质在保险理赔中作何评价,有观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通知他人顶替,虽属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但尚不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只要能够查清实际驾驶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有违法驾驶行为的,保险人仍应予以赔偿。

实际上,让他人顶包的行为,已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的真实状态、有无违法驾驶行为等,应当认定该顶包行为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违背了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依约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由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顶替赵某驾驶的故意行为,已经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真正驾驶人,从而无法查明实际驾驶人的驾驶状况,尤其是否存在违法驾驶等情形,客观上属毁灭证据的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商业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即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该免责条款的字体,保险公司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履行了提示义务。投保人王某声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王某亦在投保人签章处署名。可见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向被保险人王某承担赔付责任。

主审法官提醒:一、顶包不可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要企图通过逃离现场或找他人顶包的方式来隐瞒自己的违法事实,以免自食恶果。二、借车须谨慎。现实生活当中,出于情谊关系出借车辆比较普遍。但绝大多数车辆出借人并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更别提采取什么防范措施了。出借人如果疏于防范,甚至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抱有侥幸心理,将车辆借给他人,一旦因这些危险因素引发或伴发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难逃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渊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