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从事兼职被公司开除

核心提示: 侯某认为自己的兼职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英尚

【案情】

2012年3月,侯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2015年4月,公司与侯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3月伊始,侯某开始连续请长病假,病假期间公司按照法律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

2018年1月,侯某在与同事徐某就餐时告知徐某,其病假期间为B公司工作,担任网管。每月除了自己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另有六千余元收入。某公司获知信息后前往B公司调查,发现侯某病假期间的确在B公司担任网管工作。公司据此以侯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侯某认为自己的兼职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欺诈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中对于职工欺诈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侯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未支持侯某之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关于病假期间从事兼职被解雇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一般兼职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但是兼职活动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提出异议的,劳动者不得继续从事兼职活动。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关键点不在于侯某是否可以从事兼职活动,抑或其兼职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中,某公司之所以解除侯某劳动合同,是因为侯某一方面以生病为由请长期病假,另一方面则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赚取双份工资。侯某的行为属于欺骗公司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侯某不必觉得自己冤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侯某的这一行为,我们俗称为:“泡病假”。如今,“泡病假”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劳动者会基于不同的原因,采用不同的方法“泡病假”。根据实践中碰到的案例归纳,劳动者“泡病假”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类:(1)得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而故意拖延合同到期日;(2)与上级领导产生矛盾,逃避工作;(3)外出游玩;(4)在外兼职。

无论劳动者是基于什么理由,“泡病假”都属于一种违反诚信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当然不提倡也不赞成劳动者采取这种手段来谋求私利。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就将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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