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性侵未成年女童
——丹阳法院与市妇联共同举办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丹阳新闻网报道 (记者 小姜 通讯员 符向军)6月8日上午,丹阳市人民法院与丹阳市妇联共同召开少年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丹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并介绍该院近年来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现代快报、镇江日报、镇江电视台、丹阳电视台、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等10余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少年家事审判庭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1290件,审结1097件,其中80%以上为离婚纠纷。受理各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69件,审结69件,共判处人犯数95人。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性侵未成年女童的案件。
家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占比约81 %。仅2017年,我院受理女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的案件就多达15起。2016年10至2017年全年,我院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59件,为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而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2016年10至2017年全年,我院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59件,为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而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
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多集中于传统多发的侵财案件,其中盗窃案件占40.48%,且具有平均犯罪次数多的特点。2017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次数最多的达35起,还存在累犯、缓刑期间再犯、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现象。作案手段既有传统的撬门扭锁,也有采用新技术手段如利用互联网发送病毒盗取银行账户进行的盗窃。犯罪人员主要为外来打工未成年人,普遍特点是经济条件差,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脱离父母,缺少有效监管。
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作为刑事犯罪被害人的,主要集中于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2017年我院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4起,其中强奸8件,猥亵儿童6件,被害人共17人。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造成极大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院对该类案件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仅对一名犯罪未遂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其余被告均处实刑予以惩罚。绝大部分性侵案件发生于熟人之间(14件中有12件是熟人作案),也提示我们尤其在对幼年女童的监护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加强对孩子的看护陪伴。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甲某强奸幼女案
【案情】被告人甲某(43周岁)一边让女儿的同学、被害人乙某(不满12周岁女童)观看黄色视频,一边抚摸乙某胸部,事后以曝光看黄片摸胸事件为由,哄骗、要挟乙某,先后三次与乙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母亲发现报案,甲某被抓获。2017年2月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点评】该案是本院审理的性侵女童案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件。犯罪事实发生于熟人之间,被害女童的家长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未加以警觉、防范。女童年幼,受害后未能及时告知家长而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再得逞。
我院少年家事庭2017年审结的14件性侵女童案件中,有12件发生于被告人与被害人间存在老乡、同事、朋友、亲戚的熟人关系,时间主要集中在寒暑假期间,受害人缺少家长、成人的有效看护陪伴,孩子遭遇侵害常不能及时发现,也给司法部门办案取证带来困难。
此类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今后在对幼儿的全面监管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家长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孩子做好关键点关键事的教育、提醒。有关职能部门、学校、社区也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巡查,寒暑假期间组织开展一些社区、集体活动,为家长监管有困难的孩子提供正当的活动和游戏场所,尽量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析产案
【案情】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李某经婚介介绍相识5个月左右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自原告怀孕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冷淡,原告即住回娘家,独自生育孩子并承担了相关费用。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要求原告返还礼金1.8万元、前子女改口费10001元,返还为在原告婚前购买的房产上添加被告的名字给付的20万元,返还房屋装修费12万元。
【裁判】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在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内即因经济及与前子女相处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原告认为礼金、改口费及20万元均是被告自愿给付的彩礼,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在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后通过被告父亲转账到原告父亲账上20万元,不符合一般礼金给付的方式、数额。结合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印证该20万元是因为原告答应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添加被告的名字而由被告交付的房款的事实。由于原告并未将被告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该20万元房款理应返还。被告父亲为原、被告结婚而支付的房屋装修费应视为对两人的共同赠与,因装修附属于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折价返还给被告一半。被告给付的彩礼、改口费因双方已结婚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情形,无须返还。
综上,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于十日内返还一半装修折价款55000元和20万元房款给被告。
【点评】父母为儿女结婚在经济上参与、支持的现象较多,包括出资购房、赠送彩礼等,往往金额巨大。而按照民俗习惯,又不宜要求对方出具给付凭证。一旦夫妻关系出现矛盾,特别是闹离婚时常各执一词,举证困难,法院认定事实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案判决由原告返还20万元房款,一是结合了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二也结合了社会风俗习惯、礼金给付的一般社会行情和生活情理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判决后双方都服判息诉,原告已自觉履行了法院判决。
案例三:耄耋老人离婚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60年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原告对被告极尊重,家中大小事情均由被告作主,存款也由被告保管,被告却不将原告放在心上,近年来更是无端猜忌并殴打原告,还带着家中房产证、存款等离家出走,完全不顾及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深深地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其现已86岁,患有癌症,为不拖累原告,同意离婚。
【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矛盾激化主要是因为被告患脑梗后常常感觉原告的房间有他人进入,认为原告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为此还多次报警,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认为无法正常生活而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生儿育女已57年余,夫妻间是有感情的。虽因双方性格差异,为经济及生活琐事有矛盾,但双方能克制谦让,相伴至今,实属不易。现两人均进入老年,双方身体均患有疾病,理应相互照顾,共度晚年。原、被告的子女均有协助父母妥善处理生活矛盾,不要轻易离婚,维持完整家庭的良好愿望,且原、被告有两处房产,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在儿女的协助下,通过暂行分开居住的方式,原、被告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点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稳定,社会才能安宁。婚姻家庭不仅是男女双方两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也涉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和众多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依职权进行干预,体现出国家职能部门对社会整体婚恋道德风尚的引导作用。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是在对原、被告具体的情形,家庭子女的意愿,解决家庭纠纷的有利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的恰当判决,既化解了当事人的感情纠纷,维护了家庭的完整和谐,也有利于两位老人安度晚年。
案例四:丁某与孙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女,2015年2月10日生育一子。2017年4月夫妻感情破裂,遂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离婚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原告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保障原告行使对婚生女探望权。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在我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我不同意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裁判】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被告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离婚后被告与父母共同照料两个子女,生活安定有序。2017年10月原告来被告处探望子女。期间儿子已不认识原告,女儿对原告也表现的淡漠有隔阂,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保障其探望权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本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比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离婚协议确定的对孩子的抚养方式,是双方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双方的经济能力、对孩子的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本案原、被告子女年幼,由于长期与原告缺少感情联络交流,在原告前来探望时有陌生、害怕的表现也属正常,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并不改变,但双方应顺应和兼顾离婚后的现实生活状况,以恰当的方式关心、教育子女。法庭已劝导被告及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
案例五:未成年人唐某某网络盗窃案
【案情】被告人唐某某(男,17周岁,福建某高中在校生)业余时间喜好上网交友,受网络“好友”指使,通过向受害人手机发送病毒程序,配合“好友”截取被害人手机内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并以被害人名义注册支付宝账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再通过关联账号转账方式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存款。2016年1月,唐某某以此方法盗取了十名被害人银行卡存款人民币38450元。2016年4月唐某某被丹阳市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查获。2017年9月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450元,退赔赃款38450元。
【点评】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违法犯罪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应予以足够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随着时代、社会和科技、网络的发展也在变得复杂化、多样化、隐蔽化。本案即为一起在校高中生在网络中被诱骗、被伙同参与共同盗窃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犯罪人员普遍存在着心理不成熟,敏感、易变,缺乏自制能力又可塑性强的特点。在丰富多元、充满诱惑的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一不留神就会迷失自我,需要家庭、社会共同强化监管、帮教。少年家事庭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适用刑罚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准确掌握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结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个人的一贯社会表现及其家庭、学校状况等酌定情节,慎重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经教育,能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具有诚恳的悔罪表现,本着对未成年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审判理念,在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后,对被告人处以缓刑。2017年我庭共判决未成年人犯31人,其中单处罚金2人,判处拘役刑3人,适用缓刑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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