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怎么分?

核心提示: 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情感没有了,当事双方可能会更在乎财产的分割,其中房子是大头,也是分割起来最有争议、最会产生新一轮矛盾的。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情感没有了,当事双方可能会更在乎财产的分割,其中房子是大头,也是分割起来最有争议、最会产生新一轮矛盾的。

首付支助非权属

【案例】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独子,2010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5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婚内赠与需登记

【案例】李某和前妻离婚多年,2011年初在一次活动中和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5月登记结婚。李某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为了表示自己对张某的感情,李某在结婚当天就和张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某个人所有,与李某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单方处分怎维权

【案例】许某和妻子沙某结婚多年,2014年因许某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沙某和许某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两人婚后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许某名下。

2017年6月,沙某从旁人口中得知许某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102万元,许某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70万元。沙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许某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许某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某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许某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许某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许某和沙某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沙某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责任编辑:王渊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