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购物后反悔 游客诉旅行社退货被驳

核心提示: 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10日,刘某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欧洲5国14日游,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期间,刘某购买了某品牌女士腕表,花费6万元。因刘某要求退表未果,后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10日,刘某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欧洲5国14日游,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期间,刘某购买了某品牌女士腕表,花费6万元。因刘某要求退表未果,后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旅游期间,她在导游的诱导劝说下,由导游找人代刷卡,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女士手表一个。买表两天后,感觉不对要求退表,但导游在境外并没有帮她退表。后她一直与旅行社联系,但均未果。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将购买的女士腕表退掉,返还购买手表的全部金额6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某旅行社辩称,刘某是在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游自由活动时间自行购买手表,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当时是刘某自己想买表,后向公司导游借钱,后公司导游觉得不合适,刘某就向同团的其他人借钱购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并在旅行期间于境外购买了女士腕表一块。现刘某以受到导游诱骗且购物场所系旅行社指定为由,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支付退货货款,上述主张并未得到旅行社之认可,且刘某并未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亦未就该女士腕表存有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说,《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可见,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无须为出售旅游商品的人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购物场所是旅行社指定的,旅游者对于购物场所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此时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本案中,刘某虽主张系受到导游诱骗而购买该女士腕表,但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交证据。另经法院查实,刘某购表期间为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该购物场所并非旅行社指定,且刘某并未就该女士腕表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刘某之主张不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刘某作为成年人在旅游期间自主购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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