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车库麻烦比便宜大

核心提示: 随着人民居住环境的改善,作为配套设施的车库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然而,生活中不经意地使用车库尤其是使用他人车库的行为又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本报记者 陈静

 

随着人民居住环境的改善,作为配套设施的车库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然而,生活中不经意地使用车库尤其是使用他人车库的行为又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案例一】  

一拆迁户购置的车库,被他人撬锁别门将私家车驶进停放,强占近4年拒让。近日,法院审结这起拆迁中发生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一、被告郑某返还原告常某被占用的车库;二、被告郑某自2012年1月起至返还车库止,按每月150元的使用费赔偿常某,此款于返还车库时一并付清。

常某是拆迁户,拆迁后被安置在某工厂工人安置房住宅楼居住,该安置房住宅楼下的10间车库,作为工程款,被抵给了开发商余某。日前,常某从余某处购买了其中的第五间车库。然而当年11月初,在常某接收车库的次日,郑某却撬锁别门将车开进停放,常某多次找余某和辖区派出所调处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某称,其妻项某是工厂下岗工人,所住厂宿舍楼被拆,其享有优先购买车库的权利。当初与余某协商同意其购一间大车库给岳母住,谁知余某出尔反尔,将大车库出售给外来的拆迁户,一怒之下才出此下策。

经审理,法院认为,常某购买车库即取得了该车库的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郑某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常某要求返还车库、赔偿损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2017年11月,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作为配套基础设施,赠送了一间独立的汽车车库。

但是今年3月以来,在李某入住之前,该车库被陈某非法占用并装修用于居住。陈某在占用期间,李某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通过口头、书面、公告等方式多次告知其该房屋为李某所有,其无权使用,要求腾空返还,陈某均以房屋居住楼层太高不方便为由不肯搬离。

之后,陈某擅自损毁该车库墙体并修改房门。物业公司发现后报警请求处理。公安部门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陈某认为,其行为是对车库进行改造,是为了满足居住条件,提升使用价值,不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公安部门强行介入该争议,属于越权行政,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公安部门所作处罚决定。

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李某所有的车库的用途,明知该车库不属其所有,也无使用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该房屋的墙体和房门进行修改,破坏了车库原有的完整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公安部门认定陈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复议机关认为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

 

【案例三】  

去年4月,被告人陈某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2幢2单元101室以8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强。同年5月陈某强办理了商品房交付入住手续。之后陈某强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赔偿事由,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此后陈某强借此撬开其房屋正下方的车库门锁,强行占用该车库,经开发商多次催讨无效,拒不搬出,一直由其占用存放物品。

去年9月,陈某强为能方便将该车库出租给他人使用,违规为该车库拉接了电线,安装了自来水。同年11月,因其私拉的电线破损,致使路过该车库的同一小区居民张某某触电身亡。后陈某强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被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5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强明知私接电线通电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危险,轻信能够避免,致被害人张某某触电身亡,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其诉请合法,但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强的赔偿能力,本院酌情判赔。被告人陈某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陈某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承担赔偿被害人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占有使用车库应在法律许可的权利范围内。权利来源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合同约定。在没有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占有使用不属于自己权利行使范围内的车库,轻者承担返还义务和无权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重则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更有甚者为一时的错误身陷囹圄,并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因此,占有使用他人车库,责任重大。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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