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停车难,地下车位却闲置 小区停车“怪象”原因何在?

核心提示: 最近有多名读者向我们反映:小区车越来越多,地上停车位远远不够,好多次只能停在小区外面,但又怕被贴罚单或者刮伤。让人不理解的是,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却大量闲置,物业却不让业主停下去。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走访了丹阳部分小区,的确存在这种问题。某小区在《告业主书》中直接写明:由于物业和开发商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始终达不成共识,所以现在地下停车位只能出售,无法租用。

本报讯(记者 徐瑾)最近有多名读者向我们反映:小区车越来越多,地上停车位远远不够,好多次只能停在小区外面,但又怕被贴罚单或者刮伤。让人不理解的是,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却大量闲置,物业却不让业主停下去。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走访了丹阳部分小区,的确存在这种问题。某小区在《告业主书》中直接写明:由于物业和开发商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始终达不成共识,所以现在地下停车位只能出售,无法租用。

原因究竟是什么?

要解释这个问题,必须了解小区停车位的种类。

目前小区停车位主要有四种类型:地下产权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地面规划车位、地上临时车位。

其中,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这样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又应归谁所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车位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在保证不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开发商在非战时可以获取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相应收益。

记者咨询了部分物业,为什么地面车位这么紧张,却不开放地下车位?他们说,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他们无权开放。而且他们透露,大多数情况,开发商只愿意出售,并不愿意租赁。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从事房地产行业多年的业内人士,对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停车位拉锯战”,他们说了自己的看法:

开发商之所以这么做,最直接原因就是急求回笼资金,由于地下车位处置权归开发商所有,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车位销售也是楼盘销售总利润的构成之一,作为住宅销售的一种补充。现在很多小区都采用人车分流的管理模式,这比较便于物业管理,地上停车空间越来越少,业主车子只能停地下室,也就给了开发商“只售不租”的底气。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把车位全部出售对开发商来说利益最大,除了一次性赚十多万,以后对于物业来说还可以继续收取管理费,而将车位出租的话,开发商根本拿不到钱。

业主为什么不愿意买地下停车位呢?

记者和多名小区居民聊天,大伙对于买车位还是租车位,心里都有一本账。

以某小区为例,一个地下车位,花了10万元,本以为这笔钱一次性结清就了事了,没想到每年还得另外支付480元不到的管理费。包月租的话是240元,这样一年下来租金是2880元,如果租金不变,即便是租30年也才8.6万多元。如果买车位的这10万元拿去理财,每个月收益有300元左右。也就是说,这笔钱不买车位直接租的话,本金都不用动,每个月还可以省下几十块钱。

很多业主之所以当初选择购买车位,是考虑到小区产权车位较少,车越来越多,这势必会造成以后停车紧张,于是就选择“一劳永逸”买个车位。但对于工薪阶层,买房子已经压力很大,房子交付后车位售价才出来,才知道车位价格原来这么高,买不起但是还要停车怎么办?那就想租车位,但开发商只售不租,这就是变相霸王条款了。

呼吁:不要让法规流于形式,主管部门应有效监管。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但是,一些开发商有自己的对策。“我们可以提高车位租金,车位产权是开发商的,自然是市场调节定价,到时候租不起也只能买了。”记者采访中,从相关人士口中听到这样的话。虽然有法规,但记者了解到,监管和处罚上还是存在软肋。对于开发商的一些违规情况,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执法比较被动。

编后语:

别把小区里的问题推到小区之外。

随着生活水平提升,车位已经由奢侈品变为必需品。可即便是买了车位,每年还得支付一笔管理费,虽说费用不如租来得高,但很多业主比较之后,还是愿意选择租车位来满足需求。规定是可买也可租,但一些开发商往往“店大欺客”,消费者想租,开发商想卖,矛盾开始显现。“耗”到最后,最有可能妥协的还是有停车刚需的一方。妥协方式有多种,要么狠心高价买车位,要么停在路边公共停车位上,或者甚至违停在绿化带、路边。最后,开发商实际上将小区的停车问题抛向社会。开发商这样做,如果最后只是“不情愿地纠正”错误,那么会有越来越多开发商以此来要挟业主购买车位,这无异于“强卖”。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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