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精神病史 结婚3年丈夫要离婚

核心提示: 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结婚3年,婚后却发现妻子性情大变,这才知道李女士隐瞒了精神病史。日前,张先生来到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咨询自己这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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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英尚) 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结婚3年,婚后却发现妻子性情大变,这才知道李女士隐瞒了精神病史。日前,张先生来到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咨询自己这婚姻是否有效。

据张先生自述,他是一位生意人,由于忙工作,年近30岁也没有对象。2014年,经人介绍,他与李女士相识。在简单相处了几个月后,他觉得李女士性格温和,为人不错,是自己应该找的那种女人,便决定和她结婚。随后,二人进行了婚前检查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的生活幸福美满,一年后,二人有了儿子。

可自从有了儿子后,张先生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妻子有时性格大变,摔打家中物品,甚至六亲不认。婆婆想可能是小两口拌嘴不和,忙上前劝说阻拦,不想,儿媳像发疯似地对她拳打脚踢。张先生看到妻子无缘无故如此这般,也慌忙前去制止,可妻子打红了眼似地又将拳脚指向张先生。妻子反复的怪异行为把张先生折腾得身心俱疲,他开始怀疑妻子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张先生多方询问,李女士的老邻居们均证实,李女士曾患精神病。张先生非常生气,认为李女士对该桩婚姻存在欺骗行为。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接待他的律师告知,按照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此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属于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属于“建议暂缓结婚”的情形。而李女士在登记结婚时,未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既不属于“不宜结婚”,也不属于“暂缓结婚”。李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并且通过了婚前检查,足以证明李女士在登记结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张李二人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张先生傻眼了,只好听从律师的说法,先回去给妻子治病,多陪伴她,希望她的病情能得到缓解,也想借此重拾昔日夫妻恩爱。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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