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拒送货上门,别把不是当理说

核心提示: 近几年,快递代收点和智能快递柜越来越多,让人不用因为家里无人收件而苦恼,但却引发出新的问题——家里明明有人,快递员却不愿送货上门。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近几年,快递代收点和智能快递柜越来越多,让人不用因为家里无人收件而苦恼,但却引发出新的问题——家里明明有人,快递员却不愿送货上门。

根据《合同法》,快递公司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将快件准确无误、安全及时地投递到托运人或买货人指定、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处,在收件信息明确无误的情况下,快递员应提供“送货上门”“送货上楼”的“点对点”服务,并由约定人、指定人签收货物。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对快件投递也有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只是现实中,多由快递小哥一人驾驶小三轮、电动车等送货,工作量大、担心包裹丢失,小区或单位的门卫、保安出于安全考虑或管理方便,不让快递员进门等,导致快递“最后一百米”服务“差口气”。这将构成合同违约,快递公司面临“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门卫、保安等拒绝快递入内送件,无法实现快递“点对点”服务,快递人员也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告知其前来签收包裹,或征询其及门卫同意后将包裹寄存在门卫处,而不是先斩后奏,随意将包裹放在门卫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快递人员未与合同收货人商量,擅自把包裹“寄存”,任由门卫或其他非客户指定的“他人”签收、派送,会暗藏许多风险隐患,极易酿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一旦造成快件丢失毁损,将导致违约、侵权,则快递公司与代签收人、代送货人等都难逃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对内还将追究快递员的责任。

理顺法律利害关系,提升权利义务认知,有助于快递公司、快递员明确自身责任和法律风险,进而引起高度重视,从自身查摆原因与不足,增加快递车辆与工作人员投入,有效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快递服务“差口气”的老问题,而不是拒绝送货上门或让客户“驿站自取”,把不是当理说。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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