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家服务欺诈?

核心提示: 2017年6月2日,小张在一家超市花4.5元购买食品一袋。随后,他发现该商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就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但被拒绝。

【案例1】

小食品未标生产日期法院判决商场赔千元  

2017年6月2日,小张在一家超市花4.5元购买食品一袋。随后,他发现该商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就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但被拒绝。

超市的理由是,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系打印而成,可以人为手动去除,并在法庭上演示了去除全过程。由此,超市主张小张系购买商品后手动去除生产日期,然后恶意起诉。

【法官说法】

丹阳法院民一庭吴国建庭长说,《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由于涉案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判断其是否处于质量安全保证期间的表征,涉诉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消费者存在购买后食用过期食品的可能性,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漏标生产日期的食品,形式上违反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要求,实质上影响了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超市主张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系小张人为去除,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超市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其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记载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在采购和销售涉案食品时没有尽到高度审慎的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销售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小张1000元。

【案例2】

5万元买台治疗仪未能健身反伤身

由于感觉原来的频谱治疗仪效果不错,2016年李某又花费5万多元,通过升级换购一台同样品牌的频谱仪。商家宣称产品可以治疗风湿、湿疹、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李某在使用后不仅没有收到商家宣称的效果,反而使病情更加严重。

2017年10月,李某以商家涉嫌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开庭后,商家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同时表示愿协商解决争议。经法院调解,李某于2017年12月拿回退款,放弃赔偿要求。

【法官说法】

吴国建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频谱仪属于医疗器械,商家的宣传与其注册登记表中载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

本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该规定,商家应当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虽然原告放弃了3倍赔偿诉请,但使其更快速地解决了多年的心病。李某表示,获取惩罚性赔偿不是初衷,尽快解决纠纷,使生活、心理安宁更为重要。

【案例3】

健身中途更换教练学员要求退还余款  

2016年9月,刘某在某健身房办理一张会员卡。在健身过程中教练宋某建议她参加瑜伽私人小班培训,并由宋某对她一对一教学,学习周期6个月。她刷卡支付8600元私教费用,双方未签订合同,健身房也未出具收据发票。

2017年初,宋某离职。几个月后,健身房聘请新的瑜伽教练。因更换教练,刘某不愿再上瑜伽私教课,要求退还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健身房退还剩余健身费用8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

健身房辩称,因发展需要变更了经营者和教练,刘某现在可以正常上课。因刘某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只有刷卡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学瑜伽的学费,故拒绝退费赔偿。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刘某退还学费的请求,驳回了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吴国建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在健身房进行刷卡消费,健身房虽否定该费用为瑜伽班的学习费用,其作为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应举证证明刘某消费的是什么项目,并对刘某已经上课的课时进行举证。由于健身房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

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刘某以健身房更换私教为由要求退还学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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