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毁婚约 男子索房屋

法院:支持男方诉请

核心提示: 欢天喜地购置了一套新房,也按照约定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女方的名字,可在提出结婚登记的要求时女方却毁约了。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欢天喜地购置了一套新房,也按照约定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女方的名字,可在提出结婚登记的要求时女方却毁约了。

2016年5月,小孔(男)经他人介绍与小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月16日,小孔应小徐要求,在开发区购置一套房屋(该房屋在银行按揭)。小徐同时提出要在购房合同上共同签字,该房屋首付及按揭款均由小孔支付,小孔都同意并照办了。2017年9月,小孔向小徐提出登记结婚,小徐却不答应。在这之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双方进行拉锯战,并于11月26日签订协议一份,小徐同意上述房产归小孔所有。现因房屋所有权应以登记确权为准,双方虽有协议,但小孔不能确信小徐能及时履行协议,又因婚约期间支付彩礼66688元,索回彩礼时受阻,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小徐则辩称,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性格不合,分手是对双方负责,自己已经与原告签订协议,分手后双方不再互相干涉,原告的家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因财产纠纷起诉,否则不予协助办理过户,而过户费需要由原告自行垫付;对于返还彩礼的要求,是在恋爱期间原告自愿给的,并不是索要的,双方在恋爱期间所购买的物品是赠与,并没有收到66688元的彩礼,并且原告起诉对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现在只同意返还彩礼的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解除恋爱关系时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位于开发区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关于原告增加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6688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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