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岂能不跟我姓?

核心提示: 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

【案例】李某(男)和张某两人于2008年5月结婚,而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2年5月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张某与陈某结婚,结婚后张某将儿子的姓氏改成“陈”。李某知道后,多次找到张某,要求把儿子的姓氏改回去,但均遭拒绝。

2017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诉称:张某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儿子的姓氏,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恢复儿子的李氏姓氏,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与李某已协议离婚,并协商孩子由自己抚养,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改变儿子的姓氏。法律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虽已离婚,但双方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没变,张某作为儿子的直接抚养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姓氏的行为确属不当,现原告提出让被告恢复孩子姓氏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恢复孩子的姓氏,并负责将相关登记材料同时恢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法院应“说服”擅自更改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即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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