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她追讨结婚钻戒

法官: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核心提示: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众所周知的事,那么结婚钻戒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就将此事搬上了法庭。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轩)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是众所周知的事,那么结婚钻戒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近日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就将此事搬上了法庭。

贡某(男)与刘某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7月,两人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丹阳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贡某将其购买的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亲手给刘某戴上。可惜,夫妻恩爱没有多久,2016年6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10月,贡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贡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分歧在于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虽然钻戒是贡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贡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最终法院裁定这枚钻戒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主审陈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婚戒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并且结婚后夫妻一方赠送给另一方个人所用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周娜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