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丈夫责任,不尽父亲义务

“这样的老公我不要!”

核心提示: “我生下孩子后,他不闻不问,孩子还没满月就失踪了一段时间,不照顾也不给生活费,这样的老公有与没有根本没有区别,还要他干吗。”认为丈夫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丹阳女子周某于11月20日到法院起诉离婚。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我生下孩子后,他不闻不问,孩子还没满月就失踪了一段时间,不照顾也不给生活费,这样的老公有与没有根本没有区别,还要他干吗。”认为丈夫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丹阳女子周某于11月20日到法院起诉离婚。

日前,丹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彭某到庭应诉。

2015年10月,周某与彭某相识,两人相处后觉得合得来就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于2016年5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0日,周某诞下一名女婴。可自从女儿出生后,夫妻之间的隔阂就越来越大。周某称,生下女儿后,她和女儿都是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抚养,女儿还没满月,他就失踪20天。彭某作为丈夫,却不尽丈夫的责任,作为父亲,也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合好的可能。周某请求判决她与彭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她抚养,彭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彭某向她支付共有房屋分割补偿费30万元。

彭某辩称,“我们的婚姻是个错误,两个人心智都不成熟。她遇到事情从来不跟我商量,动不动就叫娘家人上门。”他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周某退还3万元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起诉离婚,被告彭某同意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婚生女孩的抚养权问题,因为女孩未满1周岁,且现跟随着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为了不改变女儿的生活环境,法院认定女儿由原告抚养更为有利。另外,抚养费的金额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所需综合考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关于被告主张原告退还彩礼钱3万元的问题,原告不予确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依照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周某抚养,被告彭某自2017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周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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