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怀孕 签订合同被拒

核心提示: 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试用期内员工怀孕、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案。

本报讯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试用期内员工怀孕、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案。

2016年11月,程某被某公司聘用,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间,程某怀孕,单位表示不能与怀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其情绪,约定暂时让她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2017年6月,因单位拖欠工资,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支付欠薪。

庭审时,单位称:“程某来我公司应聘,只有在试用期满后单位认为她合格了才能签劳动合同。可她在试用期间怀孕并隐瞒此情况,而隐瞒怀孕事实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所以过错在员工一方,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程某的请求事项,单位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所欠工资等共计2万元。

主审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无论试用期长短,用人单位都应当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与试用期没有必然联系。本案中,公司认为应聘者在试用期满被认为合格后,方能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单位认为程某隐瞒怀孕事实不符合招聘条件,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员工怀孕后必须何时告知单位,所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过于牵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劳仲 小许)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