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良好支付环境

丹阳市银行业建立支付结算自律公约

核心提示: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牵头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丹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自律公约》。

为维护全市支付结算秩序、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给市民创造良好的支付环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牵头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丹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自律公约》。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工会马成主任出席签约仪式并发表讲话。此举标志着我市支付结算工作由他律走向自律,拉开了我市安全、平稳、绿色支付环境建设的帷幕。

据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行长蒯理所介绍,支付结算是金融体系的重要保障,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是个人生活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此次《公约》的建立就是为支付结算行为提供制度基础。丹阳人行一方面引导社会大众自觉规范地办理各项支付业务,切实履行各项支付义务,从而有效防范各项支付风险,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高银行从业人员对支付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其效率观念、纪律观念、竞争观念和赢利观念的教育,改变重财务轻结算的理念,进一步严格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行为、保护市民合法权益,该《公约》特别制定了相关细则。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十个不准”: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账户;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反规定签发、承兑、贴现票据;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责任追究;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有其他违反支付结算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人民银行丹阳市支行负责对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公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对经调查核实后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人行将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诸如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公开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暂停其相关业务办理;对于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公约约定处理外,还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若有发生违约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赔偿相应损失,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违法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蒯理所还介绍说,丹阳人行以《公约》为契机,组织全市各银行机构持续开展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积极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促进“云闪付”、“聚合支付”等新兴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深化农村支付环境建设,不断拓展支付结算工作的外延和内涵,丰富支付结算内容,为支付环境、金融生态建设添砖加瓦。

人行丹阳市支行也要求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宣传学习好公约精神,引导各基层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树立遵守公约意识,按照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另一方面自觉执行公约内容,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系统平稳运行,公平公正处理违约行为,保证支付结算环境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马慧琳 嘉瑛)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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