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买这些保险要“双录”了

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核心提示: 继银行、证券行业在柜台办理业务要接受录音录像之后,从今年11月份起,市民们购买保险产品时也要接受录音和录像了。

继银行、证券行业在柜台办理业务要接受录音录像之后,从今年11月份起,市民们购买保险产品时也要接受录音和录像了。这一举措对于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市保险机构业务系统、人员培训和保险设备等方面正积极落实相关准备工作。

记者从保监会官网了解到,在经过去年多轮征求意见后,保监会于今年7月正式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届时全国保险行业将全面实施“双录(录音录像)”。

对此,市保险协会秘书长朱俊华介绍,保险业“双录”,即录音录像,这个主要针对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是指相关销售机构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保险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此外,这些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果遇到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业“双录”是有实施范围的。朱俊华介绍说,不是所有的人员或者产品在销售时都要“双录”。一般情况下,除了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看出,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双录”,也是不行的。另外,团体保险产品是不需要进行“双录”的。

据了解,保险行业“双录”主要是为了解决保险销售中的误导和纠纷。买保险时“双录”,看起来程序有点繁琐、时间也会延长,实际上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据悉,在消费者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内容包括: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对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告知投保人保单利益不确定性;对于健康保险产品,告知投保人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等情况。

对于以上告知,保险机构在录音录像时必须有投保人的明确答复或回应。消费者投保的过程,也就是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出示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并详细讲解相关内容、客户信息确认、双方如实告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这一整个过程,都将接受全程记录。如果存在保险人员误导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举证到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这样就可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保证这一新举措执行到位,届时省保监部门还将通过窗口指导、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落实相关规定,并将落实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将立即停止其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嘉瑛)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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