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拾得他人手提包 错还失主也需要赔偿

核心提示: 前些天,下班途中,小汪偶然拾得一个手提包,内有一部平板电脑、一个钱包。钱包里有3000余元现金及黄某的身份证。他在原地一边高喊一边等待失主时,恰巧有人前来认领。见对方就电脑颜色说得有些相似,现金大体吻合,他因急于回家,没有核实其身份,也没有留下其相关信息,便将手提包交还给对方。不承想,没走几步有人手持黄某的驾照找上小汪,他核实身份后这才发现其为真正的失主。回头想追刚才给错的人,对方已不知去向。

【案例】

前些天,下班途中,小汪偶然拾得一个手提包,内有一部平板电脑、一个钱包。钱包里有3000余元现金及黄某的身份证。他在原地一边高喊一边等待失主时,恰巧有人前来认领。见对方就电脑颜色说得有些相似,现金大体吻合,他因急于回家,没有核实其身份,也没有留下其相关信息,便将手提包交还给对方。不承想,没走几步有人手持黄某的驾照找上小汪,他核实身份后这才发现其为真正的失主。回头想追刚才给错的人,对方已不知去向。见小汪无法归还,黄某一再坚持要他赔偿。经咨询法律人士,认定小汪应负赔偿责任。小汪觉得很委屈。

【评析】

一方面,小汪并不因为拾得手提包而获得处分权。民法通则第71条、第72条分别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财产所有权的获取,要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么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否则任何人均无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财产。所以,小汪拾得手提包,并不等于获得了所有权,由此决定了小汪把手提包交给失主以外的人,当属无权处分。另一方面,小汪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即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这里所指的失主,无疑是指真正的权利人,而不包括冒充者。万一不能寻找到失主或者难以确认真正的失主,则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小汪没有将手提包交给黄某,也没有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无疑与之相违。

另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小汪也应该赔偿损失。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小汪虽然对被冒领没有故意,但既未核实冒领者身份,也没有留下冒领者的相关信息,便轻易将手提包交出,当属未尽基本的审查义务,并使真正的失主黄某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无疑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故小汪对黄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静子)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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