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联系不上 另一方起诉离婚获支持

核心提示: 有一些人会误解,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一方只要逃避不出庭,就无法离婚。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

本报讯 有一些人会误解,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一方只要逃避不出庭,就无法离婚。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

小仙和小军2005年初在外地打工时自由相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生下了儿子,2007年回丹阳办理了结婚登记。本以为生活会一直继续下去,可好日子在2015年转了弯。

2015年初开始,小军开始经常夜不归宿,小仙跟踪了几次后,发现他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在争吵了几次无果的情况下,她于2015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这之后,小军以外出打工为名,一直未与家里联系,也未回家过。日前,小仙再次向法院起诉,以无法联系到丈夫,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自由相识后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了儿子后才领取结婚证,说明原、被告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并因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自原告第一次提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离家外出,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庭审中,原告表示无法与被告和好,离婚态度坚决,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也就是说,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起诉书和传票。公告期满后,对方不来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审理。最终将判决以公告方式送达。

(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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