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案被告理应“自证清白”

核心提示: 去年,西安15岁的小杨在小区一栋高层居民楼下的修车店门口,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水泥疙瘩砸中了左眼,导致眼球破裂,现在左眼几乎失明。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去年,西安15岁的小杨在小区一栋高层居民楼下的修车店门口,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水泥疙瘩砸中了左眼,导致眼球破裂,现在左眼几乎失明。小杨和爸爸一纸诉状,将整栋楼300多户居民和物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各项损失。面对这场意外的官司,居民们颇多议论,有人还开出各种不在场证明。但有律师说,让被告自证清白,执行起来难度颇大,且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原则。

高空坠物伤人案中,让被告自证清白看起来有点“冤”,但这是法律上关于“举证倒置”的特殊规定,并非如所质疑的违背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不能自证清白,又不愿承担责任的,法院也会当判则判,依法及时判令被告补偿受害人损失,而非“一般会选择让双方和解”。

《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分别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说,高空抛物案件审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例如小杨一案中,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当时家中无人,或自己根本不拥有造成损害发生的水泥疙瘩,或自己所处的位置(比如一楼)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等事实,否则将与其他“嫌疑人”分担补偿责任。

如此推定责任并“举证倒置”,要求“自证清白”的立法,意在强调受害者救济。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而当前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非要受害者举证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司法救济,对其而言无疑勉为其难、雪上加霜。而由可能的加害人、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损害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是高空抛物伤人这种特殊侵权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也是督促建筑物所有、使用或管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不能纵容高空抛物这类恶劣侵权行为的发生。

高空抛物伤人,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安全巨大隐患,每个市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被告与受害者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均会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就此而言,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损害专门规定了补偿责任,不是针对某个特定被告,而是面向所有住户、公民。今天在个案中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明天面对同类案件、同类风险时的同等公平;今天对于个案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被告、其他住户等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特殊保护。

简而言之,高空抛物案中让众多住户和物业等“自证清白”,共同“买单”,不是“连坐”不公,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法律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本质。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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