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女生状告父亲索抚养费 因满18周岁被驳回

核心提示: 却因求学深造而无法独立生活,无奈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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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大三学生小成虽然已年满18周岁,却因求学深造而无法独立生活,无奈向父亲索要抚养费。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成年在校大学生与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22周岁的小成,现是某大学三年级学生。2015年1月,小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成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0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小成诉称,父母的离婚协议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自去年9月份开始,父亲李某再也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被告李某认为,女儿是已满十八岁的大学生,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而自己每月仅有3000余元的收入,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因此拒绝继续对小成大学期间进行经济资助。

法院另查明,由于家庭的原因,小成在父母离婚后,除在学校学习外,一直随母亲生活,平时和父亲联系较少,同时李某的父母年老多病,需要他尽一定的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小成如果通过法律要求其父亲抚养,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种是她尚未成年,另一种是她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但小成在父母离婚之时,已满20周岁,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成年的小成必须培养起自立自强的意识,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来完成学业,她的父亲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判决驳回小成的诉讼请求。法官同时指出,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阶段,小成的父亲应考虑父女之情和自己的经济条件,给予女儿适当的经济帮助,投资自己未来的幸福,而小成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父亲汇报生活、学习情况,加强父女间感情交流,以期能取得父亲的理解和帮助。

(民一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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