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诚信 不能让企业买单

核心提示: 有消息称,2012年5月31日,沈阳男子吴某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父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有消息称,2012年5月31日,沈阳男子吴某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父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其间,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相较于企事业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此也制定了相应条款,严格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克扣工资、违法加班、违法“开除”劳动者等,用人单位将承担补发工资、给付经济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是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应同等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着重于劳动者保护,并非意味着无原则的偏袒,而是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等于可以忽视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一般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原告吴某在被告贸易公司工作近一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15万元,依法有据,正常情况下理当获得法院支持。

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请,理由是:吴某用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贸易公司作出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两倍工资,不应支持。

口头劳动合同无效,意味着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依法成立,自然失去了赔偿双倍工资的法理基础。但因为欺诈,所以合同无效,如此裁判逻辑或许值得商榷。《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此案中吴某欺诈行为损害了被告公司利益,却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双方之间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因而一般的司法救济程序应是,被告公司另行申请法院撤销双方口头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自然无需给付双倍工资。

虽然判决或许存有瑕疵,但应该说,二审裁判对欺诈行为明确说不,维护了合同诚信原则,不让失信、欺诈者从其违法、过错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不让合法企业为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买单,这既体现对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符合劳动法立法本意,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体现了司法裁判应有的正确社会价值导向。

责任编辑:王渊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