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为房产起争执母亲遗嘱哪个为准?

核心提示: 父母去世,子女为遗产闹纠纷,这在子女多的家庭是很常见的。日前,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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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父母去世,子女为遗产闹纠纷,这在子女多的家庭是很常见的。日前,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纠纷案。

2015年12月,92岁的杨某离开了人世。刘某某是杨某和前夫刘某的第一个儿子。杨某和李某再婚后,相继生下李某东、李某梅、李某菊、李某艳等4个子女。1970年李某去世。

李某生前,一邻居因资金困难,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处房屋典当给李某5年。典当期满后,房屋所有人将该房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杨某去世后,出现了房产纷争。刘某某拿出一份遗嘱,该遗嘱的内容为“我,杨某,丈夫李某于1970年因病去世,死亡后,坐落于某处的房屋、铺面是我筹建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现我年老体弱,日感不支,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之间继承房屋发生争执,特立本遗嘱:将铺面至屋内天井庭的房屋,包括天井庭,我去世后全部由大儿子刘某某(前夫之子)继承,从屋内后进的天井庭墙至街面的房屋,由二儿子李某东夫妇居住,李某东夫妇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屋归刘某某所有”。

李某东也拿出两份杨某立下的遗嘱。其中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和丈夫李某共生育一男三女,男李某东,女李某梅、李某菊、李某艳。我丈夫李某于1970年病故。我今年已经91岁了,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们争占遗产,在我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神志清醒时,特立此遗嘱:将登记在我名下的某处房屋自愿留给儿子李某东继承,女儿李某梅、李某菊、李某艳以及我和前夫生育的儿子刘某某不得干涉和争占”。

2016年7月9日,刘某某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杨某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提供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员代为起草,但无遗嘱人杨某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涂改处未经遗嘱人杨某确认,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该遗嘱公证。而李某东提供的两份遗嘱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居委会干部见证,立遗嘱人杨某签名按手印。

杨某生前长期与李某东共同生活,年老生病时,生活上李某东给予其较多的照顾。去世时,主要由李某东操办丧事。再查明,2004年杨某出资给刘某某购买铺面一间。而刘某某称,已从该铺面收取的租金中还了其母亲杨某的出资购房款。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介绍说,本案中,刘某某和李某东存在争议的房产,是杨某与其丈夫李某的共同财产。刘某某所提供的公证遗嘱明显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反映出被继承人杨某的真实意思,是无效的,因而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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