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炒股亏损一半起诉

法院:保底条款”无效

核心提示: 如今这世道,股市不可靠,友谊的小船也不可靠,日前,又一对朋友对簿公堂,缘由就是因为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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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如今这世道,股市不可靠,友谊的小船也不可靠,日前,又一对朋友对簿公堂,缘由就是因为炒股。

2013年,小强的父母搬进了新房,将原来住的一套小房子卖了,所得的40万元全存在了小强的户头上。2014年10月,小强在与朋友小刚闲谈中,得知他炒股赚了大钱,目前有许多人委托他帮助炒股。小强想到自己那40万闲置在那里,正不知干点什么买卖好,于是就委托小刚帮其“发财”。当月,二人签订《股票账户委托协议》约定:本金为人民币40万元整,操作周期1年,该周期内此账户由小刚独立操作。小刚将收取该账户扣除本金后实际盈利的40%作为酬劳,小强承受风险的程度为本金的20%,如亏损超过此限,小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小强将存有40万元的卡交给小刚。

这之后,以前不关心股市的小强开始关注起股市行情,他不是不放心小刚,而是想早一天见证一夜暴富的奇迹。虽然不懂,但红绿总是看得懂,眼看着股市一路走低,他的心一直揪着,可一想到有小刚这样的高级操盘手,他的担心也就少了许多。而小刚虽然很尽责,但行情不好,他也无能为力,半年后,眼看着小强账户里的钱越来越少,他急了,找到小刚,想终止协议,割肉”退出股市。2015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协议期内账户净值为32万元人民币,小刚承诺继续操作该账户直至净值回到40万元;协议终止后如账户净值低于32万元,小刚补足至32万元。

2015年10月,双方协议到期,此时账户资金为20万元。小强要求小刚按照补充协议赔偿其损失,但遭到拒绝。今年4月,小强将小刚起诉至丹阳法院。

一边是“亲兄弟明算账”,一边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委托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小刚的代理律师认为,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金融监管政策,加大了受托人一方的风险,更违背了委托协议中双方需要承担风险的原则,故应认定无效。而小强则认为,他与小刚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以法律对证券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引导自然人从事理财的民事行为,是基于举重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底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民法之公平原则,因此“保底条款”无效。

主审法官介绍说,‘保底条款’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范畴,但其在经济层面上却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在高风险的证券等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虚拟经济须以实体经济为基础,脱离实体经济而盲目约定一定收益率的‘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保底条款”非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市场中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基本客观规律,相反还会助长非理性或者非法行为的产生。

“保底条款”虽然是本案双方以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基于民商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该类保底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享有60%的盈利,被告享有40%的盈利,根据公平原则,造成的损失也应按该比例分担。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各承担50%的损失责任。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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