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 相逼何太急

弟弟持兄遗嘱与嫂子争房产

核心提示: 哥哥过世后,弟弟带上母亲,一纸诉状将嫂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哥哥名下的房产。日前,法院审理了该案。

本报讯    哥哥过世后,弟弟带上母亲,一纸诉状将嫂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哥哥名下的房产。日前,法院审理了该案。

亲人反目案起安置房

张某与丈夫育有两个儿子,兄弟两人平日和和睦睦,相处融洽。然而一套安置房,打破了这个家庭原有的平静。

2000年,张某一家的老房子被拆迁后,陈甲和陈乙兄弟俩得到了一处安置房。陈乙在法庭上声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哥哥陈甲、嫂子沈某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将争议房子登记在了夫妻二人名下,未将自己列入产权人。

诉至法院称手握两份遗嘱

2012年,陈乙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后来又撤诉放弃了诉讼请求,但是对这套房产一直耿耿于怀。2014年,陈甲突然生重病,送往医院治疗时已经神志模糊、无法坐立。当时,陈乙拿出一份已经书写好的“遗嘱”给哥哥看,并让哥哥在“遗嘱”上签名、捺印。陈乙还让两名见证人在一旁见证了“遗嘱”的签名过程,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自己拿着i-Pad将整个过程拍摄了下来。

该书面“遗嘱”的内容为:“本人名叫陈甲,因身患疾病,但头脑清醒,现将位于某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产权待我百年之后由妈妈张某、小弟陈乙继承。”法庭上,陈乙认为哥哥陈甲生前留有一份录音遗嘱,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留有一份代书遗嘱。法律不禁止一个公民同时留有两种形式的遗嘱,两份遗嘱均表明陈甲名下的产权份额由自己和母亲继承。陈乙请求法院判令嫂子沈某支付争议房产一半产权份额相应的折价款35万元。

遗嘱存疑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

法庭上,沈某指出陈乙所声称的“代书遗嘱”并非是见证人所写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谓的“录音遗嘱”只是对签字过程的记录,既没有被继承人陈甲明确宣读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宣读遗嘱的内容,甚至连见证人都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从视频内容来看,陈甲一开始的表述是“房子的产权我一半,妈一半”,但是陈乙自行改变意思后问道“产权是不是我一半,妈一半”,陈甲这才被动地回答“陈乙一半,妈一半”。由此可见,陈甲的本意并不是将其名下产权的一半给陈乙,尤其在病入膏肓的情况下,视频内容的客观性值得怀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中,书面“遗嘱”既不是陈甲亲笔所写,也不是见证人所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原告陈乙提供的录音遗嘱来看,其内容只是对“遗嘱”签字过程的简单记录,没体现遗嘱的具体内容,无法反映陈甲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判决陈甲名下的房屋产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妻沈某和其母张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陈乙无权继承遗产。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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