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种生子荒唐!

核心提示: 丈夫不育,妻子“借种生子”的做法听起来荒诞可笑,但在当今社会上却真有发生。更可悲的是夫妻离婚后,女方不但要单独抚养孩子,还被判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报讯  丈夫不育,妻子“借种生子”的做法听起来荒诞可笑,但在当今社会上却真有发生。更可悲的是夫妻离婚后,女方不但要单独抚养孩子,还被判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0年5月,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后李某生育一男孩。2016年3月,两人因性格不合,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但杨某有个条件,即以亲子鉴定结论来确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李某也表示同意。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生育的儿子与杨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双方按调解协议确定孩子由李某抚养。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支付过错赔偿金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原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得知丈夫患有不育症后,被告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同意其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仅作了自己的陈述,而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还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用,由于该辩称有违情理,并且孩子出生医疗票据在原告手上,可以证明原告对孩子支付了一定的抚养费用,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具体情况,被告所生育的孩子在原告处生活约16个月,原告在客观上对孩子付出一定程度的抚养费用,故损害赔偿金应酌定3万元为宜,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0元,物质赔偿金20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的赔偿金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给原告杨某。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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