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立法并非“一劳永逸”

核心提示: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

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的概念和范围、责任部门和执法机关,放宽了家暴举证门槛,通过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设立“家暴禁令”等,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从此有法可依。无疑,首部反家暴法的实施,对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实践中,也要防止某种法律万能主义倾向,反家暴法并非万能“保险箱”,不能指望一部立法,就一劳永逸,就让深陷家暴漩涡之中的婚姻家庭关系驶入了安全“避风港”,尤其是,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让法律阳光真正照进生活,走进执法司法实践,而不仅仅是“看起来很美”,这关系到法律威慑力发挥,关系到反家暴法的“红利”能否真正释放。

无须讳言,不管反家暴立法多么善意,都容易在实施中遭受“冷遇”,一则缘于“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让遭受家暴的弱势家庭成员,尤其遭遇丈夫家暴的女性羞于启齿,只在默默隐忍中委曲求全、苦熬时日。最终下定决心诉诸公权、拿起法律武器讨要“说法”的女性,往往已走到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离婚边缘;二则家暴尤其精神暴力、经济家暴等冷暴力,都是家务私隐之事,具有高度隐蔽性,虽说可以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但取证难、维权难问题依然存在;三则反家暴法尤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有效监督执行,还需进一步完善明确细则,增加可操作性。

事实上,家庭成员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互爱互谅的和睦夫妻关系,才是婚姻家庭幸福、和谐、安全的“保险箱”和“避风港”。反家暴立法旨在从法律制度上,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保驾护航,但解决家暴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筑牢“爱”的婚姻家庭大厦,有效遮挡防范家暴的狂风骤雨,而法律的制裁侧重于事后惩戒效应,尤其对濒于破裂的婚姻关系难免于事无补。因而,反家暴立法具有象征性和事后补救意义,要充分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和实际效用,实现立法的良好初衷,并非易事。

笔者所见,反家暴,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也不能让执法司法机关“单打独斗”,还需强化社会综治工作,政府部门、团体组织、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全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各级妇女维权组织等一并发力,同时提升全社会道德文化法律素养等,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的联动机制,有效减少、钝化、修复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将家暴尤其严重家暴消弭于萌芽状态,最终筑起一道人权保障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强屏障,营造温馨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建设法治社会。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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