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有讲究

核心提示: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那精神损害由谁来诉、又能赔多少呢?请看下面案例。

哪些精神损害可获赔?

【案例】张某与王某合伙开办了一家餐馆,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散伙。王某便经常用张某妻子李女士的真实姓名与多名男性网友谈情聊天。

随之,李女士接到数名“网友”要求与她“一夜情”的骚扰电话。经警方查证,得知这一切系王某所为。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丹阳法院立案庭庭长耿振英介绍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损害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犯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精神损害谁来诉?

【案例】丁某夫妇因外出办事,便将两周岁的儿子委托给邻居赵某照看。当日中午,正在准备午饭的赵某看到孩子出现憋气症状,就迅速送往医院。但孩子终因果冻堵塞气管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丁某夫妇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负全责,赔偿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法官点评】耿振英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且双方没有约定责任承担问题,受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其监护资格和责任是法定的。丁某夫妇将幼童轻易委托他人照看,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赵某在照看孩子时存在疏忽的过错,故承担次要责任。

那么,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呢?《解释》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应一并提出;在诉讼结束后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不同的损害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不同,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精神损害赔多少?

【案例】高某、彭某等到外地旅游期间,拍摄了200多张纪念照片。返家后,高某将两个存储照片的U盘送到影楼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当高某第二天去影楼取相片时,却被告知两个U盘不慎丢失。为此,高某等找到影楼业主王某交涉赔偿未果,遂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220元,给付精神抚慰金8000元。

【法官点评】耿振英说,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U盘在存储数据前仅具有物的特征,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但在使用后,U盘便被赋予了特定的内容,成为拍摄的人、景、物的物质载体。这一特定物品的丢失,无疑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至于赔偿数额,解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据此,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体现对受害人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的制裁作用、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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