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失业,儿子抚养费不能再付!”

法院判决:暂时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抚养费的理由

核心提示: 父母离婚后,一方可以因为失业、经济困难而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么?日前,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案子。

本报讯  父母离婚后,一方可以因为失业、经济困难而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么?日前,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案子。

贡某与马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马女士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马女士抚养,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支付方式为每季度初一次性支付本季度抚养费2400元,直到儿子年满18周岁。之后,贡某按时支付至2015年6月。尔后,他因失业,拒绝再支付抚养费。马女士在多次与他联系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贡某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贡某辩称,不是自己不想履行做父亲的义务,实在是因为失业而无力支付,自己符合减免抚养费的情形。法官经审理认为,贡某以失业为由拒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9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否有经济收入,都必须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贡某属于有固定收入者,虽失业,但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更何况贡某在签订协议时对自己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经济状况及支付抚养费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应是认知的,其暂时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抚养费的理由。因此判决贡某按离婚协议支付儿子抚养费,直至成年。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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