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条”打赢官司

核心提示: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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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微信等网上交流方式越来越流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近日,丹阳人郭某利用“微信借条”,在乌鲁木齐打赢了一场60万元的债务官司。

【案情】

今年40岁的丹阳人郭某,近几年来一直在乌鲁木齐做生意,在这里自然认识了许多朋友,2013年,郭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高某某和常某(女)。当时,郭有一辆宝马轿车要出售,高某某有意购买。

“经协商,我同意将车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某某夫妻。”郭某说,当时高某某称他比较忙,走不开,让老婆去提车,他还说当时没钱,等工程款下来了,一次性付清。郭某补充说,“高某某与常某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我以为常某就是他的老婆。”高某某当时还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郭某现金60万元(陆拾万元正),借款人:高某某,2013年12月19日。”上面按了手印,后面写有高某某的身份证号。然后他拍了一张借条的图片,发到郭某的微信上。

之后,常某来找郭某,郭某把高某某的借条打印出来让常某签字,常某在借条上高某某的名字后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随后,郭某协助常某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车辆登记在常某名下。

“车提走后,高某某夫妻一直不付款,我多次催要,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郭某说无奈之下,于2015年6月把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常某支付欠款60万元。

开庭时,常某没到庭应诉,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郭某向法院提交了那份经过公证的“微信借条”,公证书载明了从借条的提取到打印的全过程。郭某在庭审中陈述,自己没有给常某及案外人高某某借出60万元,常某及高某某出具借条的原因就是转让那辆宝马车。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常某支付郭某6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常某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告诉法官,她和高某某只是一般朋友关系,不是夫妻。目前,常某已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建议完整保存原始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采信电子证据都很谨慎,原因是法庭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否经过处理、是否是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般不予采纳。”丹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戴秋汉说。

本案中郭某所有的宝马车,经转让已过户登记在常某名下,常某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郭某支付车辆转让款,原告提交的借条虽然是打印件,但借条中常某的签字是原件,且常某是在提车时在借条上签字的。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因车辆转让出具的,故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应认定为转让车辆的价款,常某应当按照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60万元的车款。因常某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作缺席判决。

戴秋汉法官提醒说,为了提高电子证据的效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QQ号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减少证明成本。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对于微信、QQ等日常通讯工具,则应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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