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跳单” 中介胜诉

核心提示: 为了逃避中介费,房屋买家通过中介看了房源后,私下接触房东完成交易,业内称之为“跳单”。日前,我市一房产中介将“跳单”买家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5000元。

本报讯  为了逃避中介费,房屋买家通过中介看了房源后,私下接触房东完成交易,业内称之为“跳单”。

日前,我市一房产中介将“跳单”买家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5000元。

2014年10月初张某通过网络查看到了某小区住宅的二手房信息,通过网上预留的电话联系了中介看房。在数次看房、磋商价格后,张某表示在26万元以内可以成交,中介便与卖家高某洽谈价格,高某表示要考虑考虑。没想到没过几天,高某便通知中介房屋已经出售。中介起了疑心,便四处打听买主的情况,还向张某询问是否由其购买,但是张某予以否认。

几个月后,中介发现该房屋已经被登记在张某的女儿名下。带张某看房的业务人员感到非常气愤,在这个行业内,为了少付或不付中介费,跳单”的客户不在少数,业务人员工资收入也经常因“跳单”受到影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介公司便将张某告上了法院。

但是张某坚持认为,其购买房屋成交价格与中介洽谈价格差距较大,双方未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其已经通过另一中介办理了过户手续。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中介为张某提供房源信息,并带其及其家属多次看房,积极洽谈价格,并就购房税费、贷款等事宜提供了咨询服务;张某与高某最终成交的购房价格,加上契税、中介费等费用与中介的报价基本相当;且最终成交时间恰巧在其与中介初步达成意向之后数日内;另一中介并没有该房源信息,仅仅应张某要求办理了过户手续,未提供其他服务,只象征性收取了一定中介费。

因此,法院认为,中介受张某之托,带领张某实地看房,协助洽谈房价,并提供购房咨询服务,系典型的履行居间合同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而居间人能否向委托人主张报酬,还要看居间人是否最终促成了合同的成立。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在张某女儿与房屋原所有权人高某之间签订。本院认为符合居间合同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然而中介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仅提供了阶段性服务,故应在报酬结算上有所体现。最后法院根据二手房行业交易习惯、服务费用收取情况、居间人已提供的服务等情况,判决张某给付中介公司报酬3000元。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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