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式离婚的八大认识误区(下)

     误区五:我是母亲,年幼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案例】小M在离婚时提出,女儿妙妙才3岁,肯定要判给她。而丈夫小N辩称,小M没有固定工作,私生活不检点,这也是他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女儿跟她一起生活会带坏女儿,要求女儿判给自己。
  【分析】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但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法院就一定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权衡的。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则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因素来作出判决。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离婚前子女随哪一方的生活时间较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哪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等。如果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则考虑子女是否曾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能力帮助照顾等。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在确定抚养权时,还会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
  本案中,小N提出的理由都有证据证明,法院基于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判决妙妙归小N抚养。

  误区六:闹离婚时我们签过离婚协议书,法院就应该按协议判”
  【案例】小R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还提供了与小Q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按此判决。而小Q辩称,此协议书是两年前签订的,近一年来家里又买了一套房子,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分析】有的夫妻在闹矛盾的时候,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书,其中不少夫妻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就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双方曾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具有效力,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反悔,一旦反悔,协议书不再发生效力。法院审判时,不会仅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能作为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使用。
  本案就是典型的案例,法院最终重新评估家财,依法重新分割。

  误区七:离婚纠纷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帮我查找证据”
  【案例】小W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小X转移财产,但又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而小X坚决否认。
  【分析】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说“法官,我说的都是真的,不信你去查”,尤其在当事人自诉被对方实施家暴或者主张对方可能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时。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法院的调查权并不是无限的。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证据规则,离婚诉讼亦必须遵循这一规则。虽然在离婚诉讼中,很多证据难以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知悉,当事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但仍必须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如在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妇联的投诉、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时间等;而涉及到加害人是否转移、隐匿家庭财产方面,也需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账号等信息,否则,即使委托法院调查,法院也没有办法查询并调取到相应证据。所以当事人要具有证据意识,对于一些重要信息注意保留、记录和复印。
  本案中,因为小W提供不了任何丈夫转移财产的证据,最终法院只能判决按家中既有的财产分割。

  误区八:房屋系婚前购买,房产证上登记个人名字,婚后自己也还贷,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小X在离婚时指出房屋系自己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后也是自己的工资还贷,这房子应该归自己。妻子小Y则辩称,还贷的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因此自己有权分割房子。
  【分析】结婚时,常出现由一方首付部分房款以个人名义购买婚房,婚后继续偿还房贷的情形。
  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往往认为房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种观点也是不全面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遭遇此类情形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考虑到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判归另一方所有,则还要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过户费用,不方便,也不经济,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方,没还完的贷款仍由其偿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子的贷款,虽然是以一方名义偿还,但婚后的还贷财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部分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房屋还可能出现增值情况,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一方取得房子所有权的同时,应予对方进行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小X给予小Y房价的40%作为补偿。
  (史展 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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