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式离婚的八大认识误区(上)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作为资深的法官,丹阳法院立案庭庭长耿振英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剖析,总结出了离婚八大误区。

  误区一:我们都分居两年以上了,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的”
  【案例】小A在离婚诉讼请求中说,“我和小B分居已达两年,夫妻感情全无,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小B则辩称,“在外人看起来我和小A分居好像已经两年,但这期间我每次回家还是和她住在一起的,分居是因为工作关系,完全是无奈之举,我不同意离婚。”
  【分析】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以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甚至更长时间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了,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婚姻法中确有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然而对此规定应当全面理解。
  首先,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要求事实分居,须因感情不和分居,而不是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的分居。其次,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最后,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因素综合考虑,来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双方仅是因小事赌气,缺少沟通,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本案中小A和小B夫妻感情还有,只是因为工作关系长时间分居,引起小A不满。法官经过调解,最终判决不予离婚。

  误区二:对方要离婚,但我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案例】小C在应对小D的离婚诉状时称,“我有时喝了酒会对她动手,但骨子里还是爱她的,我不愿意离婚。”而小D认为小C的言行举止不再是一个丈夫该有的,而且有屡次被打的医疗证明,坚决要求离婚。
  【分析】对于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确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说出现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情形,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
  因此,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并非完全依据被告方的态度。如果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就算被告方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被告方不愿家庭破裂,希望改善夫妻关系,应当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解决双方的分歧,不应采取消极放任、久拖不理、打冷战的方式,因为长此以往,双方关系得不到改善,最终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的。而上诉案例中的小C就属于屡教不改,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误区三:对方不同意协议离婚,我只要到法院起诉,法院就能很快解决离婚问题”
  【案例】小E要和小F离婚,她在诉状中称小F脾气不好,不能与他共此一生,他虽然不肯离婚,但自己就是要离。而小F则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说,自己脾气不好,都是从关心她的角度出发的,自己对她的爱从没有改变过,不愿意离婚。
  【分析】很多当事人认为,结婚自由,离婚也应当自由。只要自己坚持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法院应该很快解决离婚问题。这种认识的产生,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片面理解。
  法院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通常比较谨慎,不会通过公权力轻易解散一个家庭。而一般家庭矛盾如夫妻之间吵架拌嘴,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亦或是婆媳关系不合等,像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另外,即使提出诉讼,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案件需要公告送达或涉外送达,则这一周期会更长。
  本案中的小E和小F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夫妻感情依然存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误区四:我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离婚时对方就无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小H在一次警方扫黄打非行动中,因为嫖娼被逮了个正着,妻子小G随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小H出轨在先,家财应该没有他的份。而小H则辩称,自己嫖娼是一时失足,与出轨无关,再说家财绝大多数是他创造的,如果没有份实属说不过去。
  【分析】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同时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一方。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并不必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影响,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酌情考虑的一点,法院不会仅以对方存在婚外情而判决其无权分得共同财产。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
  婚外情证据通常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等;二是婚姻法所涉及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三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以上第三类性质最为严重。
  对于上述提到的第一类情形,在经济上一般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除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外,无过错方则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但是需要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提出要求。
  本案中的小H的行径划归为第一类,法院通过调解,最终判决小G获得三分之二家财。
  (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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