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切实解决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近期,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本报讯(记者 丽萍 通讯员 彭长明)记者昨日从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切实解决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近期,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据悉,《通知》对“商转公贷款”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及完善,主要为: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对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的分批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2023年1月1日(含)后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及“商转公贷款”业务。

我市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为: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且最后一次贴息期满的;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商转公贷款”贴息条件的职工,应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待贴息期满后方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另据悉,“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商转公贷款”的期限,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执行。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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